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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訂明,任何人如已因某項罪行受審,便不得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即使有例如下述情況出現,這項規則亦不得放寬﹕在某人被法庭裁定沒有干犯某項罪行後,控方發現新的脫氧核糖核酸(DNA)證據,強烈顯示該人犯了這項罪行。在一些其他地方的司法管轄區,有關法律已予修改,以容許控方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向法庭申請撤銷無罪裁決,並重新審訊涉案的人。

鑑於上述發展,當局在2006年4月將一罪兩審這個課題交由法改會研究,有關小組委員會亦隨即成立。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石永泰先生,資深大律師(主席)
陳政龍先生,大律師
鄭仕廉先生,香港警務處西九龍總區副指揮官
梁卓然先生,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麥高義先生,SBS,御用大律師,資深大律師
麥樂賢先生,律師,何敦、麥至理、鮑富律師行
徐彪先生,政府化驗所總化驗師 (法證事務部)
楊艾文先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小組委員會的秘書是高級政府律師梁東華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