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程序中針對傳聞證據的規則禁止接納第二手證據,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方屬例外。當證人擬基於另一人告訴他的資料來指證某一項事實時,他的證供便稱為傳聞證據。禁止接納傳聞證據,是因為沒有機會盤問有關證供的原本陳述者,也因為傳聞證據不一定可靠。然而,由於這項規則十分複雜,而且有時令一些本屬可靠的證據不被接納,所以受到批評。
此課題交由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法律改革委員會為此在2001年7月成立小組委員會,而一份載有該小組委員會的改革建議的諮詢文件亦已於2005年11月30日發表。
研究上述傳聞證據的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司徒敬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主席) |
畢新威先生,律師 |
卓博文先生,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胡漢清先生,SBS,資深大律師,太平紳士 |
林炳昌先生,律師 |
麥高義先生,SBS,御用大律師,資深大律師 |
Anthony Upham先生,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
韋毅志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楊艾文先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
小組委員會的秘書是高級政府律師梁東華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