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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2016年11月1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之相關法律提出初步建議。這些建議包括:在香港同意年齡應劃一定為16歲,並應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無分性別的性罪行,為這些易受傷害的人提供更佳保護。

小組委員會計劃就實質的性罪行的全面檢討發表一系列合共四份的諮詢文件,這份諮詢文件是其中的第二份。這份文件涵蓋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以及涉及濫用受信任地位的性罪行。這些性罪行大多關乎保護原則,亦即是說,某幾類易受傷害的人應受保護,免遭性侵犯或剝削。

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如下:

(i) 在香港同意年齡應劃一定為16歲,並應不論性別和性傾向而適用;

(ii) 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無分性別,並應分為兩類罪行,其中一類涉及13歲以下兒童,另一類則涉及16歲以下兒童,這些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兒童干犯;

(iii) 涉及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兒童的罪行是否應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這個問題應交由香港社會考慮;

(iv) 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涉及性的行為應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認同控方有檢控酌情權;

(v) 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的罪行,這些罪行無分性別,並可為兒童提供更廣泛的保護;

(vi) 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以保護兒童,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來進行誘識,以取得他們的信任和信心,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vii) 新訂一系列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罪行,這些罪行無分性別,並可提供更佳的保護;及

(viii) 應否訂立法例處理涉及就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少年人濫用受信任地位的行為,這個問題應交由香港社會考慮。

小組委員會指出,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促進討論,不一定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看法、意見及建議。諮詢期將持續至2017年2月10日為止。

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2006年組成,迄今已就性罪犯名冊的議題發表了諮詢文件和報告書。小組委員會又完成了另一份報告書,建議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於2012年7月制定成為法例,落實了相關建議。小組委員會於2012年9月發表了《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該諮詢文件是小組委員會在全面檢討實質的性罪行的過程中所計劃發表的四份諮詢文件的第一份。

新聞稿 (PDF) (MS Word)
諮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諮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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