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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7日发表咨询文件,建议应修订香港法律,准许律师就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小组委员会认为作出建议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及提高香港作为主要仲裁服务中心的竞争力,并让香港可在公平环境下,与其他容许某种形式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热门仲裁地竞争。

咨询文件中,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指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律师在案件成功时收取双方议定的财务利益。该收费架构包括几种协议,即按条件收费协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以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按条件收费协议有两种。一种是「不成功、不收费」的安排,律师在法律程序过程中不收取费用,如当事人的案件成功,律师方获支付成功收费;另一种是「不成功、低收费」的安排,律师在法律程序过程中按惯常收费率或折扣收费率收取费用,如当事人的案件成功,则加收成功收费。就这两种安排而言,成功收费指当事人同意只在案件成功时才向律师支付的额外费用,其数额可以是双方议定的固定金额,也可以按法律程序过程中所收取费用的某个百分比额外计算。

至于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则是一种「不成功、不收费」的安排。如当事人的案件败诉,律师不收取费用。如当事人获得胜诉,根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律师的收费参照法律程序的结果计算,例如按所获判给或讨回的款额的某个百分比计算(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是一种「不成功、低收费」的安排。律师就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费用(一般按折扣收费率收取),并在当事人获得胜诉时另再收取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

目前,在香港就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并不合法。不过,主要仲裁地均准许某种形式的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而当事人对此等安排的需求也很大。

小组委员会研究了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和经验,例如新加坡、英格兰及韦尔斯、澳大利亚、中国内地及美国。小组委员会还参考了法改会先前在2003年至2007年间就法律程序(包括仲裁)引入按条件收费的研究,以及在2013年至2016年间有关第三者资助仲裁的研究。

除了建议应撤销对律师于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禁止规定外,也就按条件收费协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的个别机制应如何运作,作出建议。

举例来说,小组委员会建议,应为按条件收费协议机制的成功收费设定上限,并为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机制与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机制的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设定上限。

小组委员会又建议,按条件收费协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或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应指明:

(一)律师或当事人是否有权在仲裁结束前终止有关收费协议,及在甚么情况下可终止有关收费协议;以及如有权的话,

(二)是否有任何替代基准(例如每小时收费率),让当事人可据以在终止协议时向律师支付费用,及在甚么情况下可依据该基准支付费用。

小组委员会亦邀请公众就多个方面提交意见书,例如专业行为守则及附属法例应订立的适当保障措施、应否对人身伤害申索作出与其他仲裁申索不同的处理,以及如引入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话,是否有额外类别的申索应采取与其他提交仲裁的申索不同的方式处理。

咨询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旨在促进讨论,不一定代表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结论。

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对咨询文件所讨论的任何议题提出意见、评论及建议。咨询期将于2021年3月16日结束。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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