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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改會成員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但法改會是獨立於政府以外的組織。法改會報告書所表達的觀點,均源自法改會成員而非政府本身,所以法改會發表報告書後,並不表示報告書所載的建議會自動透過立法或行政措施落實,而是每一次均必須將有關建議提交政府轄下的相關決策局考慮。政府有時候會不贊同法改會的觀點,並且不採納其建議,其中兩個例子是《債務及損害賠償金利息問題研究報告書》(1990年)和《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2002年)。

就法改會建議的落實情況向立法會匯報

自2013年起至2024年,律政司司長以法改會主席的身分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書,匯報法改會建議的落實情況。自2023年起,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負責統籌相關決策局及部門就往後進展作出的詳細回應,並就此每年向全體立法會議員提交資料文件。上述年度報告書或資料文件(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按年載於下列檔案:

2024年度報告書2024

2023年度報告書2023

2022年度報告書2022

2021年度報告書2021

2020年度報告書2020

2019年度報告書2019

2018年度報告書2018

2017年度報告書2017

2016年度報告書2016

2015年度報告書2015

2014年度報告書2014

2013年度報告書2013


按落實情況表列法改會報告書的一覽表

法改會自1982年1月1日以來,只有一份報告書建議對相關法律不作改變。1 其餘各報告書按落實情況分類表列於以下的一覽表,當中列出落實有關法改會建議的法例的詳情或所採取的其他行動:

(a) 建議已全面落實;

(b) 建議已部分落實;

(c) 建議正在考慮或落實中;

(d) 建議不獲政府接納;

(e) 建議為政府沒有計劃在現階段落實者


(a) 建議已全面落實

報告書(發表年份和月份) 負責的決策局 落實建議的法例或其他相關資料,
包括負責決策局的回應
1 商業仲裁(1982年1月) 律政署 由修訂第341 的《仲裁(修訂)條例》(1982年第10號條例)(1982年3月章)落實2
2 票據法例(1982年12月) 律政署 由修訂第19章的《匯票(修訂)條例》(1983年第16號條例)(1983年4月)落實。
3 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1983年6月) 保安科 由修訂第200章的《刑事罪行(修訂)條例》(1991年第90號條例)(1991年7月)落實。
4 社會服務令(1983年6月) 衞生福利科 《社會服務令條例》(第378章)(1984年第78號條例)(1984年11月)落實。
5 有關過失責任人彼此分擔責任之法律 (1984年4月) 律政署 《民事責任(分擔)條例》(第377章)(1984年第77號條例)(1984年11月)落實。
6 人身傷亡賠償問題(1985年2月) 律政署 《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1986年第41號條例)(1986年7月)和修訂第23章的《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1986年第40號條例)(1986年7月)落實。
7 保險法律(1986年1月) 財經事務科 由修訂第41章的《保險公司(修訂)(第3號)條例》(1994年第76號條例)(1994年7月)落實。
8 年青人年齡在民事法中的法律效力問題(1986年4月) 律政署 《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第410章)(1990年第32號條例)(1990年5月) 《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1997年第69號條例)(1997年6月)
《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條例》(1997年第80號條例)(1997年6月)落實。
9 管制免責條款(1986年12月) 工商科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1989年第59號條例)(1989年11月)落實。
10 死因裁判官專題(1987年8月) 布政司辦公室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1997年第27號條例)(1997年5月)落實。
11 有關應否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示範法》(1987年9月) 律政署 由修訂第341章 的《仲裁(修訂)(第2號)條例》(1989年第64號條例)(1989年11月)落實3
12 刑事訴訟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問題(1988年12月) 律政司 由修訂第8章的《證據(雜項修訂)條例》(2003年第23號條例)(2003年7月)落實。
13 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1989年12月) 律政署 由修訂第221章的《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1994年第56號條例)(1994年6月)落實。
14 售賣貨品及提供服務法例(1990年4月) 工商科 由修訂第26章的《貨品售賣(修訂)條例》(1994年第85號條例)(1994年10月)、《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1994年第86號條例)(1994年10月)《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1994年第87號條例)(1994年10月)落實。
15 遺囑、未留遺囑情況下的繼承以及死者家屬和受供養人士的供養問題(1990年5月) 政務科 由修訂第30章的《遺囑(修訂)條例》(1995年第56號條例)(1995年7月)、修訂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修訂)條例》(1995年第57號條例)(1995年7月)《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81章)(1995年第58號條例)(1995年7月)和修訂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1996年第16號條例)(1996年5月) 落實。
16 遊蕩問題(1990年7月) 保安科 由修訂第200章的《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1992年第74號條例)(1992年7月)落實。
17 非婚生子女問題(1991年12月) 衞生福利局 《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1993年第17號條例)(1993年3月)落實。
18 離婚理由及結婚三年之內申請離婚的時間規限 (1992年11月) 政務科 由修訂第179章的《婚姻訴訟(修訂)條例》(1995年第29號條例)(1995年5月)落實。
19 版權法律的改革(1994年1月) 工商科 《版權條例》(第528章)(1997年第92號條例)(1997年6月)落實。
20 煽惑、串謀及未遂罪等初步罪行的編纂(1994年5月) 律政署 由修訂第200章的《刑事罪行(修訂)條例》(1996年第49號條例)(1996年7月)落實。
21 私隱 — 第一部分: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1994年8月) 政務科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1995年第81號條例)(1995年8月)落實。
22 售樓說明 — 第一部分:本地未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及簽約前事宜(1995年4月) 運輸及房屋局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第2012年第19號)(2012年7月)落實。
23 無力償債 — 第一部分:破產(1995年5月) 財經事務科 由修訂第6章的《破產(修訂)條例》(1996年第76號條例)(1996年12月)落實。
24 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規則(1996年7月) 律政司 由修訂第8章的《證據(修訂)條例》(1999年第2號條例)(1999年1月)落實。
25 訂立一項實質的欺詐罪(1996年7月) 律政司 由修訂第210章的《盜竊罪(修訂)條例》(1999年第45號條例)(1999年7月)落實。
26 殺人罪行的一年零一日規則 (1997年6月) 律政司 《2000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00年第32號條例)(2000年6月)落實。
27 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2000年5月) 保安局 由修訂第226章的《少年犯(修訂)條例》(2003年第6號條例)(2003年3月)落實。
28 監護權和管養權 — 第一部分:兒童監護權(2002年1月) 勞工及福利局 由修訂第13章的《2012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2012年第1號條例)(2012年1月)落實。
29 監護權和管養權 — 第二部分: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2002年4月) 勞工及福利局

政府回應
(2009年11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由修訂《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512章)的(擄拐兒童法例 (雜項修訂) 條例》(2014年第16號條例) (2014年11月)落實。

30 斷定居籍的規則(2005年4月) 律政司 《居籍條例》(第596章)(2008年第4號條例)(2008年2月)落實。
31 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2005年10月) 律政司

政府回應
(2010年11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2014年第17號條例) (2014年12月)。有關的生效日期公告於2015年6月5日在憲報刊登,而該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32 持久授權書(2008年3月) 律政司 由修訂第501章的《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2011年第25號條例) (2011年12月)落實。
33 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臨時建議(2010年2月) 保安局

政府回應
(2011年12月)

現況:
保安局在2011年11月28日宣布,由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一個根據法改會的建議而設立的機制,讓僱主在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接觸的工作時,可以查核準僱員的性罪行定罪紀錄。

34 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2010年12月) 保安局 《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12年第26號條例)(2012年7月)落實。
35 第三方資助仲裁
(2016年10月)
律政司

政府回應
(2017年1月)

現況:
《2017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2017年第6號條例)(2017年6月)落實4

36 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2019年4月) 保安局 由修訂第200章的《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2021年第35號條例)(2021年10月)落實。
37 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2021年12月) 律政司 由修訂第159章及第609章的《2022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修訂)條例》(2022年第6號條例)(2022年6月)落實。


(b) 建議已部分落實

報告書(發表年份和月份)及負責的決策局 負責的決策局 落實建議的法例或其他相關資料,
包括負責決策局的回應
38 拘捕問題(1992年11月 保安局

政府回應
(2009年2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政府回應
(2021年6月)

現況:
該局表示:在過去多年,保安局已聯同其執法部門詳細研究並於不同階段全面考慮報告書內提出的建議。大部份獲接納的建議已成功落實,以完善本地的執法制度和提供足夠的程序保障。保安局已因應過去多年的本地執法經驗以及自報告書公布以來的法例演變,進一步考慮餘下的建議,並確認報告書所需的一切跟進工作已經完成,無需再作其他法例修訂。”

39 無力償債 — 第三部分:關於《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1999年7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某些技術性的建議由修訂第32章的《公司(修訂)條例》(2003年第28號條例)於2003年7月落實。

經檢討報告書中所處理的主要議題,並考慮到業界的最新發展,該局得出以下結論:“將公司破產法例與個人破產法例合併的建議,由於沒有明顯好處,市場亦沒有要求作此改變,故不予跟進;將繼續依賴由既有的專業界別就無力償債案件提供私營服務,而不擬於現時設立和維持一個法定的發牌制度,因後者被認為沒有成本效益;關於司職人員的酬金(收費)問題,市場在釐定無力償債案件私營服務的收費水平事上一向運作暢順,遇有爭議便交由法院的訟費評定官處理,因此無須設立審裁小組以就收費作出裁定;及法改會關注到破產管理署應獲提供充裕的經費,當局已知悉此事。破產管理署的撥款申請,包括所需的額外資源,將會繼續按照當局行之有效的既定政策和程序予以處理。”

該局表示,於2017年2月13日起生效的《2016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已實施法改會報告書所建議的其他技術性修訂,以改善香港公司的清盤制度,使其與時並進。

40 規管收債手法(2002年7月) 保安局 報告書建議檢討當時對收集和使用“正面個人信貸資料”所施加的限制。在沒有立法的情況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2002年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中落實了這項建議。

政府在2005年9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其他建議。
41 售樓說明 — 第三部分:本地已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及簽約前事宜(2002年9月) 運輸及房屋局 有關原發展商一手發售的已落成物業的建議由《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2012年第19號條例)(2012年7月)落實,該條例規管已落成及未落成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

該局表示: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的協助下,得以加強規管本地二手住宅物業的銷售。監管局的其中一項規定是由2013年1月1日起,如可從差餉物業估價署或首份協議取得二手住宅物業實用面積的資料,則地產代理必須向準買家提供有關資料。”

42 監護權和管養權 — 第三部分:排解家庭糾紛程序(2003年3月)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

政府回應
(2009年5月)

政府回應
(2013年4月)

現況:
報告書的研究範圍是解決家庭糾紛所可採用的各種不同方法,而重點特別在於調解服務的使用。報告書提出了多項建議,以加強家事調解服務和改善家事訴訟程序。

該局表示:本局獲指派協調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以就法改會提出的建議擬定回應。隨著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落實,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已自2009年起擴大至涵蓋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調解。法律援助署於2009年4月2日至2024年 3月31日期間,批准撥款予2, 094宗婚姻個案以委任調解員。2012年5月,司法機構發出《家事調解:實務指示》,說明爭議各方及其法律代表有責任協助法院鼓勵各方採用調解,作為解決爭議的替代程序。再者,《排解子女糾紛試驗計劃:實務指示》已自2012年10月起生效,並自2016年4月起成為正式的實務常規。有意尋求調解的父母可向由司法機構成立的綜合調解辦事處尋求協助。司法機構於2024年3月起推出為期兩年的家事法庭轉介調解計劃作為試驗計劃。此計劃旨在通過家事法庭法官及聆案官、綜合調解辧事處及家事調解員之間採取協作方式,協助離異雙方在法院大樓內解決他們的爭議。認可家事調解員已受委聘於聆訊當天在有需要時在法院大樓提供調解服務。關乎婚姻及家事法律程序中財務糾紛私人審裁的試驗計劃的實務指示,自2015年1月19日起生效,並於2024年再度延長兩年至2026年。該計劃為解決爭議提供另一種替代模式,旨在進一步促進和解。家庭議會所委託的研究小組於2016年年底完成一項有關在香港提供家事調解服務的研究。家庭議會已向相關的決策局/部門及團體提供上述研究所得及建議,以供它們參考和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43 私隱 — 第六部分:規管秘密監察(2006年3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2006年3月,《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在法改會報告書發表之前已提交立法會。該條例草案旨在規管由公職人員進行的截取通訊行為,以及他們使用監察器材的事宜,並且設立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職位,以監督四個執法機關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該條例草案於2006年8月6日通過成為2006年第20號條例(第589章)。另見下文第44及 46項。

 

44 私隱── 第二部分﹕規管截取通訊的活動(1996年12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於2006年8月6日通過成為2006年第20號條例(第589章)。該條例旨在規管由公職人員進行的截取通訊行為及他們使用監察器材的事宜,並且設立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職位,以監督四個執法機關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該局在2015年就落實法改會報告書建議的情況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書中表示:本局已考慮這個課題的法改會報告書和《纏擾行為》、《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規管秘密監察》這四份法改會報告書。

這五份報告書觸及敏感和具爭議性的政策和政治議題,即如何在保障個人私隱權與媒體自由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社會上不同界別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回應和分歧很大的意見。鑑於所涉政策和政治議題的複雜與敏感性,本局會視乎情況以適當的方式考慮這五份報告書,並在與各有關方面磋商後策劃未來路向。”

該局表示已著手處理法改會《纏擾行為》報告書。見下文第 46項。
45 按條件收費(2007年7月) 民政事務局

政府回應
(2010年10月)

現況:
報告書提出多項建議,包括藉提高財務資格限額而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以及增加這項計劃適用的案件類別。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在2011年5月提高,適用的案件類別也在2012年11月擴大。

政府在2010年10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其他建議。
46

私隱── 第三部分﹕纏擾行為(2000年10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該局表示:“本局已決定首先處理法改會《纏擾行為》報告書,並已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就報告書的建議諮詢公眾。鑑於法改會的建議對包括媒體自由以及表達自由等憲制權利的影響引起關注及不同意見,本局委聘了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顧問’)就海外司法管轄區實施反纏擾行為法例的經驗進行研究,並於2013年12月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匯報顧問的研究結果和建議方案。政制事務委員會一些委員對制定纏擾法例仍有很大保留,並反建議進一步探討‘特定關係’方案。

其後,本局向曾於2011/12年的諮詢中提交書面意見的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徵詢意見。經考慮所得回應及律政司的意見後,所有方案(即法改會建議的方案、顧問建議的方案及‘特定關係’方案)顯然均未能獲得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主要持份者或公眾的支持,認為達不到在保障所有人士免受纏擾的同時避免干預新聞及表達自由的目的。

有見及此,本局認為現時未有合適的條件就此事再作跟進,並於2014年6月16日就此徵詢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在該次委員會會議中,一些委員支持不再跟進法改會的建議。至於‘特定關係’方案,委員得悉方案存在原則上的困難,而且自法改會報告書於2000年發表至今,個別法例已經修訂,或已採用行政措施,以加強管制在家庭範疇內、業主與租客之間以及放債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騷擾。沒有委員要求再跟進此一方案。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於2021年10月生效,以加强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就此訂立的「起底」罪行涵蓋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的纏擾行為,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有見過去幾年香港的「起底」情況有所緩減,本局會繼續留意相關發展,以考慮未來路向。”


47

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2021年9月)

勞工及福利局

政府回應
(2022年9月)

政府歡迎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當中建議的「沒有保護罪」 與政府提倡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一致,因為兩者皆強制某些類別的人員採取合理步驟以保護兒童免受嚴重傷害。政府察悉法改會建議的新罪行在執行上較為複雜,尤其是要界定在機構環境中,某人是否對兒童負有「照顧責任」。隨著條例草案於2024年7月通過成為法例,當中要求該法例附表1中的25類專業人員須強制舉報嚴重虐兒個案,標誌著保護兒童的重要里程。政府會在18個月的過渡期內,確保各項支援措施妥善到位,並會在實施後監察其成效。


(c) 建議正在考慮或落實中

報告書(發表年份和月份) 負責的決策局 落實建議的法例或其他相關資料,
包括負責決策局的回應
48 無力償債 — 第二部分:企業拯救及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1996年10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政府回應
(2013年3月)

現況:
該局表示 : “本局曾就是否以及如何在香港設立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展開多次諮詢,並在2020年向主要的持份者介紹具體立法建議,當中包括立法會議員、工商界、專業人士界別(包括法律及會計界別)、勞工界等。立法建議獲得一定支持和接受,特別是會計及法律界專業界別和部分商界人士,但亦有主要持份者對建議有所保留。勞工界憂慮企業拯救程序可能被濫用,以轉移公司資產或推遲僱員取得破產欠薪補償的時間,亦有意見憂慮企業的臨時監管人在建議拯救方案時因偏重保護企業生存而對僱員保障不足。此外,中小型企業擔心由於企業拯救程序複雜且涉及的專業人士費用高昂,只有大企業有能力採用,而且自己將會是企業使用拯救程序中的無抵押債權人,議價能力較低,可能須無奈接受企業拯救方案提出的大幅債務減免,不易在過程中受益。

本局在制定立法建議時,就上述關注與相關界別作了多輪深入討論,並積極嘗試平衡各方不同的利益。但總體而言,不少主要持份者和立法會議員仍認為建議複雜,並且對香港現有的公司清盤制度而言比較新穎,並要求更多時間評估建議對有關業界的利害。當中部分人士更對方案表示反對或強烈保留。本局會繼續收集和評估持份者的意見,亦歡迎專業界別就企業拯救程序或其他可改進現有公司清盤制度的地方提出建議,以助決定下一步的工作 。”

49 貨品供應合約(2002年2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政府回應
(2010年11月)

政府回應
(2013年3月)

現況:
該局表示:“法改會的建議包括目前僅適用於貨品售賣合約的供應者的隱含責任承擔,應該延伸至所有類別的貨品供應合約。”

該局表示:“所有類別的貨品供應合約中的隱含責任承擔應有一致的標準,並在適當時候引入立法修訂。”

在考慮法改會的建議時,該局注意到:“法改會在制定建議時所參考的三個司法管轄區(澳大利亞、新西蘭和英國)與合約有關的法例在過去二十年已有所演變,其中一些法例更有很大變化。

本局會繼續研究法改會的建議,並考慮澳大利亞、新西蘭和英國與合約有關的法例的最新發展,建議的法例修改對香港的潛在影響及其他政策措施和需要優先處理的工作,以決定未來路向。”

50 私隱 — 第四部分: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2004年12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該局表示:報告書觸及敏感和具爭議性的政策和政治議題。社會上不同界別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回應和分歧很大的意見。

在留意相關發展以考慮未來路向時,私隱專員及公署注意到過去幾年,針對傳媒機構的投訴個案數目不多。他們會繼續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對新聞活動的相關規定和豁免進行宣傳教育工作。"見上文第44及 46項。
51 私隱 — 第五部分: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2004年12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該局表示:報告書觸及敏感和具爭議性的政策和政治議題。社會上不同界別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回應和分歧很大的意見。 為就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提供民事申索補償的途徑,《私隱條例》於 2012 年經過修訂,其中包括授權私隱專員在《私隱條例》第 66B條下給予法律協助。私隱專員及公署會繼續留意相關發展,以及所涉政策和政治議題的複雜與敏感性 。”見上文第44及 46項。

52 監護權和管養權 — 第四部分: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2005年3月) 勞工及福利局

政府回應
(2009年5月)

政府回應
(2013年4月)

現況:
報告書就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問題,一共提出了72項建議,其中包括建議香港應追隨英格蘭及威爾斯以及澳大利亞等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在家事法中應用父母責任模式。報告書的部分建議將會從根本上改變現行家事法中的“管養權”概念,並且會有深遠的影響。

勞工及福利局在徵詢律政司、前民政事務局(自2022年7月1日起重組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社會福利署、司法機構及其他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的意見後,擬備了《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草稿(下稱擬議法例),以跟進大部分的法改會建議。該局在2015年11月25日就擬議法例展開了為期四個月的公眾諮詢。該局表示:建議69(將無需父母同意亦可結婚的年齡下限由21歲降至18歲)及建議50(在法例中列明一系列的情況,以決定何時適宜在關乎兒童的法律程序中為兒童委任獨立法律代表)將會分開處理。”

上述公眾諮詢已於2016年3月25日結束。

該局於2017年5月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報告諮詢的結果,結果顯示支持於現階段落實擬議法例的意見所佔比率與反對意見所佔者大致相若(即各佔百分之三十四點五),另有百分之二十的意見則認為擬議法例在原則上值得支持,但先決條件是要增加資源和支援措施。支持意見認為擬議法例符合有些國家的做法,並可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反對意見則認為擬議法例不能協助離異父母化解矛盾,尤其是高危及有家暴背景的家庭,反而可能引起更多家庭問題,對子女發展不利。單親團體特別擔心,就重大決定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須通知另一方的新規定,會被存心製造麻煩並不懷好意的一方利用來妨礙和騷擾前配偶,對子女造成困擾,亦會使離異父母長期互相敵視和引致更多法律訴訟。另外,該局也留意到,委員會分別於2016年2月22日和2017年5月8日一致通過兩項議案,要求政府不要在現階段向立法會提交擬議法例,直至為正辦理離婚/離異/分居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援措施。此外,也有團體代表在2017年10月4日舉行的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提出類似要求。

考慮到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所得的意見和委員會的立場,該局於2018年3月12日的委員會會議上建議不在現階段向立法會提交擬議法例,惟該局建議作為一優先事項,會於2018/2019年度增加資源以加強措施支援正辦理離婚/離異/分居的家庭,一方面推廣父母在離婚後仍應共同承擔對子女的持續父母責任,另一方面加強共享親職輔導和親職協調服務,並把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成為社會福利署(社署)的一項恆常服務及加以擴展。該局會繼續留意持份者對立法方案的接受程度,尤其需要考慮是否能夠釋除反對立法人士的疑慮,再考慮是否提出立法和(如提出立法的話)何時為提出立法的適當時機。

為掌握持份者最新的看法,特別是前述當時對立法建議有疑慮的持份者,社署通過共享親職支援中心及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收集服務使用者的意見,以供政府考慮是否有足夠的共識重提立法建議,以及提出立法建議的適當時機。
53 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2006年8月) 醫務衞生局

政府回應
(2010年11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政府回應
(2013年4月)

政府回應
(2015年3月)

現況:
該局表示:2009年展開的公眾諮詢所得結果顯示,回應者一般不反對引入預設醫療指示作為個人決定的概念,但就立法推廣有關概念而言,則未有明確共識或公眾支持。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於20107月發出《醫院管理局成人預設醫療指示醫護人員指引,指導醫管局前線人員如何在有關情況下以友善的態度處理晚期照顧安排。該指引已於20167月更新。20161月,醫管局更新《醫院管理局「不作心肺復甦術」指引,將該指引擴及身患晚期而不可逆轉疾病的非住院病人。此舉可讓醫療人員執行非住院病人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預設醫療指示。

有鑑於病人和社會似乎都較樂於接收有關的資訊,而且較願意討論晚期照顧安排和預設醫療指示概念,本局就相關立法是否合適進行檢討,並已於2019年9月就預設醫療指示及相關晚期照顧服務的安排諮詢公眾。本局於2020年7月就預設醫療指示及相關事宜發表公眾諮詢報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已於2023年12月6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現正由相關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
54 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2009年11月) 律政司

政府回應
(2010年12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律政司表示:繼《2018 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於第六屆立法會會期內的立法工作失效後,本司現時就此事作出全面性的檢討,目的是爲了修訂及進一步完善各項立法建議,以確保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傳聞證據的新機制能最有效地秉行公正。政府致力推進立法工作,並爭取在第七屆立法會會期內重新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55 出任陪審員的準則(2010年6月) 律政司

政府回應
(2010年12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政府現正全面研究報告書的建議,以考慮是否落實立法建議。這是為了確保出任陪審員的準則的任何變化都能有效秉行公正。

56 一罪兩審(2012年2月 律政司

政府回應
(2012年8月)

政府回應
(2013年2月)

現況:
律政司表示:律政司打算推展報告書的所有建議,並將會諮詢持份者,以便擬定法例修訂的細節。本司現正草擬條例草案,以便徵詢法律專業團體、司法機構和持份者的意見。”

57 集體訴訟(2012年5月) 律政司

政府回應
(2012年11月)

現況:
律政司表示:“政府已成立跨界別工作小組,研究和考慮報告書的建議。工作小組的成員包括私人機構持份者、相關的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和消費者委員會的代表,以及一名司法機構的代表。該名司法機構代表的職能僅限於從如何配合法庭運作的角度,在商議過程中提供意見。

工作小組在2013年至2024年間舉行三十二次會議。此外,在工作小組下亦成立了小組委員會,以協助工作小組解決討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技術問題。小組委員會於2014年至2019年間舉行了三十三次會議。

工作小組於2020年12月31日透過其設於律政司的秘書處,宣布有意委聘顧問研究有關引入集體訴訟制度(該集體訴訟制度將由僅限於消費者集體訴訟的試點計劃開始)對香港帶來的(潛在及可能)經濟及其他相關影響。顧問合約已於2021 年8月26日向羅兵咸永道諮詢服務有限公司(‘顧問')批出。顧問將會提交其研究結果和建議,以供政府考慮,並定出未來路向。”

58 慈善組織(2013年12月)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

該局表示:“法改會《慈善組織》報告書的建議與多個政府決策局及部門的職權範圍有關。鑑於法改會報告書(法改會報告)內多項建議對香港慈善組織的定義和運作構成重大影響,政府必須詳細和審慎考慮有關建議。本局獲指派協調各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以回應法改會提出的建議。本局在跟進有關協調工作時,已一併參考《審計署署長第68號報告書》(審計報告)及政府賬目委員會第68號及第68A號報告書(賬委會報告)中提出的改善建議,以期就法改會的建議擬定回應。

政府已於參考法改會報告、審計報告及帳委會報告中的建議後,在2018及2019年分兩階段推出並實施一系列的行政措施,以優化與慈善籌款活動相關的監察及支援工作。政府會繼續因應情況考慮是否需要修訂法例。

另外,相關決策局代表在2022年5月25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回應陳穎欣議員有關「對網上籌款活動的規管」的口頭質詢時已作出詳細回覆,包括指出相關法例(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盜竊罪條例》等)對透過籌款活動進行違法行為的規管。有關的回覆載於以下連結: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5/25/P2022052500335.htm。”

59 逆權管有(2014年10月) 發展局

政府回應
(2021年6月)

現況:
該局在徵詢地政總署和土地註冊處的意見後表示 :“本局同意法改會建議現有的逆權管有條文在現存的契約註冊制度之下應予保留。

法改會建議逆權管有的法律應在未來推行第585章《土地業權條例》後的註冊土地制度之下重新訂定。本局原則上歡迎有關建議,以透過合適的措施令私人業權具有確定性,從而補足業權註冊制度。就此,政府一直就在新批出土地先行實施《土地業權條例》下業權註冊制度的建議與持份者積極聯繫。發展局於2022年12月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匯報,作為實施業權註冊制度建議的一部份,政府會研究訂明逆權管有的法律不適用於未來業權註冊制度所涵蓋的新批出土地的可行性,以合符《土地業權條例》賦予土地業權確定性的原則。預計相關的建議將會於2025年上半年與《土地業權條例》的修訂草案一併提交立法會審議。

法改會報告書建議新界的土地界線問題,最好是在《土地業權條例》的實施過程中一併解決。現時地政總署施行自願提交安排,讓認可土地測量師根據第473章《土地測量條例》下的實務守則提交土地界線資料。本局備悉法改會的建議,並會繼續留意有關情況及是否需要進行檢討。

法改會報告書亦建議立法修訂第347章《時效條例》,以釐清逆權管有的法律原則,並推翻過往的司法裁決。一般來說,政府對於干預既定法律原則和司法裁決採取謹慎的態度。本局現階段看不到有迫切需要推行有關的立法修訂。本局將繼續留意相關法律的發展,並適時檢討是否需要進行有關修訂。

法改會不建議制定一項法定推定或法定轉讓,使逆權管有人變成須根據政府租契的契諾而負上法律責任,亦不建議修改關於祖地的逆權管有法律。本局同意以上建議。

該局會繼續留意逆權管有法律在香港和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發展,並適時進行檢討。就公眾教育而言,本局已在本局網站發放資訊,令土地擁有人認識對自己的權利坐視不理的影響,以及正確管理和保管其土地以防止逆權管有的重要性。”

60 檢討實質的性罪行(2019年12月) 保安局

該局表示:“政府正一併研究法改會兩份相關報告書(《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內的建議。由於《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中載有超過七十項建議,牽涉不同複雜法律原則及議題,必須全面並仔細地考慮。政府會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的發展,以制訂具體修訂建議。

政府會適時就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會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61 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2022年5月) 保安局

該局表示:正一併研究法改會兩份相報告書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內的建議,並會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的發展,以制訂具體法例修訂建議。會適時就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會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法改會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中提出的建議包括擴大「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範圍,以涵蓋現職僱員、自僱人士和志願工作者。局方同意有關建議,並計劃由2024年第四季起推行第一階段,先將範圍擴大至涵蓋「準」自僱人士。
62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

(2023年1月)
律政司

政府回應
(2024年1月)

現況:
律政司表示:律政司已組成一個由副法律政策專員(政策事務)擔任主席的專責小組(專責小組),研究和考慮應否落實報告書的建議,而如果應該的話,又應如何實施。專責小組的成員來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醫務衞生局、勞工處以及律政司。專責小組已於2023年12月15日召開首次會議。專責小組將進一步討論與建議相關的問題。之後政府會根據專責小組的討論結果和建議定出未來的路向。”


(d) 建議不獲政府接納

報告書(發表年份和月份) 負責的決策局 負責決策局的回應
63 招供詞及其在刑事訴訟中可予採納程度(1985年10月) 律政署 政府在1987年9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建議。
64 藐視法庭法例(1987年7月) 律政署 政府在1994年1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建議。
65 債務及損害賠償金利息問題(1990年7月) 財政科 政府在1994年5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建議。
66 使用外在材料作為法規釋義的輔助工具 (1997年3月) 律政司 政府在2023年7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建議。


(e) 建議為政府沒有計劃在現階段落實者

報告書(發表年份和月份) 負責的決策局 負責決策局的回應,或其他相關資料
67 售樓說明 — 第二部分: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1997年9月) 房屋局

該局表示: 法改會報告書在1997年發表後,當時的相關決策局曾小心研究報告書,並就此徵詢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的意見。在諮詢過程中,監管局曾對多個司法管轄區在住宅物業銷售方面的法律與實務進行研究,這些司法管轄區包括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加拿大的不列顛哥倫比亞、英國的英格蘭及威爾斯,以及中國內地。研究所得結論為,建議的規管機制不會有效,因為該機制只適用於地產代理,而不適用於境外住宅物業的賣家。

在法改會撰寫該報告書時,正值境外住宅物業在香港的銷售量大增,尤以位於內地的未建成住宅物業為主。不良手法萌生,買家所得資料不足,還有所謂爛尾樓等問題,在當時皆頗為普遍。鑑於監管局在研究建議規管機制是否有效後所得的結論,本局沒有推行該報告書的建議,而是採取其他措施,那就是由監管局與消費者委員會加強對公眾的教育,讓公眾認識到購買香港境外的未建成住宅物業所存在的風險。”

該局並察悉 :“加強公眾教育卓有成效,其後多年來,關於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銷售的投訴大幅減少。因此,似乎沒有迫切的需要立法規管境外住宅物業在香港的銷售。

此外,持牌地產代理在處理境外未建成物業的銷售時,必須遵守監管局發出有關方面的指引,當中包括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2023年年底,監管局優化有關指引,特別是在發出廣告及提供物業資料方面加入新規定,以進一步提高持牌地產代理的專業水平,並為消費者提供更佳保障。新指引於2024年7月1日生效。由於持牌地產代理受到監管局規管,消費者如委託持牌地產代理購買境外物業,可獲得較佳的保障。監管局透過不同渠道向公眾傳遞這項信息。

規管在香港進行的境外住宅物業的銷售,牽涉多個複雜議題。尤其是自法改會報告書發表以來,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境外住宅物業的賣家現時可以輕易透過互聯網直接在香港進行銷售和推廣活動。司法管轄權不是一個容易解決的問題。

鑑於上述的情況,本局沒有推行1997年法改會報告書的具體建議。

然而,本局將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並因應最新發展檢視現狀。”
68 不安全產品的民事責任(1998年2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政府回應
(2010年11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報告書建議設立一個“嚴格法律責任”機制,讓受損一方因不安全產品所引致的損傷及損害而要求賠償時,可以有多一個理據。政府當局曾於1999年諮詢當時的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商界的代表對有關建議提出強烈反對。有些代表認為,若某一方(例如進口商)對產品安全沒有完全的控制權而要該方承擔法律責任,則實有欠公允。另有些代表則關注到訴訟費用及為符合規定而須付出的成本,很可能會有所增加。

該局表示:“鑑於社會人士在短期內就此事項達成共識的機會不大,本局無意在現階段落實法改會的建議。”

69

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2011年7月)

勞工及福利局

政府回應
(2011年12月)

政府回應
(2012年12月)

現況:
法改會《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報告書主要建議透過引入法例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現時在《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下只適用於涉及授權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以涵蓋涉及授權人的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就此,律政司於2017年12月就《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草稿進行公眾諮詢。在41個回應者當中,大部分支持條例草案的草稿;絕大部分更建議應把維持生命治療納入條例草案草稿中「個人照顧」事宜的範圍。律政司於2022年把項目轉交勞福局。 

該局在檢視法改會的建議後,已考慮下述各項 –

(a) 如一般涉及運用授權人入息或資金的預先規劃已涵蓋「個人照顧事宜」,則該等事宜本已屬《持久授權書條例》下設立的「持久授權書」範圍內;
(b) 市場上現有更多涵蓋個人照顧的財務產品(例如醫療保險產品),協助授權人預先決定其入息或資金應如何在「持久授權書」現有範圍下,運用在個人照顧事宜上;以及
(c) 至於有意見要求把維持生命治療作為「個人照顧」的一種,此關注已在醫務衞生局於2023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中獲得回應,該條例草案為維持生命治療的預設醫療指示提供法律基礎。

該局表示:“鑑於上述發展,未有逼切需要推行法改會《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報告書的建議。由於有意考慮設立「持久授權書」的人士一般經濟條件較為充足,從福利角度看,法改會的建議或未需予以優先處理。因此,政府沒有計劃在現階段落實法改會的建議。”
70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2014年2月) 保安局

政府回應
(2021年6月)

現況:
該局表示:
“法改會有關例外罪行的報告書的建議或會影響治安及司法程序。經進一步考慮後,保安局不認為適合在短期內廢除例外罪行。

例外罪行的制度在1970年代引入,目的是回應社會上對嚴重及暴力罪行的關注,以及認為不應輕判犯下相關罪行的罪犯的公眾情緒。例外罪行有效阻嚇嚴重及暴力罪行。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是在社會的治安情況相對平穩的時候作出的。自2019年6月起,一連串涉及嚴重暴力的違法事件及騷亂嚴重損害了治安情況,並徹底逆轉了2019至2020年的罪案趨勢,令其不斷惡化。現時要求以嚴厲判刑以達到阻嚇作用的意見,以及重建香港守法文化的呼聲,屬前所未有的強烈。

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是我們的刑法中最嚴重及暴力的罪行。廢除全部例外罪行會向公眾傳遞錯誤(即使並非刻意)的信息,以為現在這些罪行的罪責不再嚴重,可以輕判。這和政府維護法紀的堅定立場背道而馳。”

1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關供認陳述的可接納性的規管程序》報告書(2000年7月)。

2 自2011年6月1日起,第341章已由在同日開始實施的《仲裁條例》(第609章)(2010年第17號條例)取代。

3 自2011年6月1日起,第341章已由在同日開始實施的《仲裁條例》(第609章)(2010年第17號條例)取代。

4 有關第三者資助仲裁的條文已於2019年2月1日生效。有關第三者資助調解的部分條文的生效日期,將押後至律政司繼續諮詢調解業界及相關持份者以解決有關第三者資助調解的若干問題後決定。

5就適用於兒童方面,「沒有保護罪」是指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如受害人死亡,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0 年;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則為監禁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