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於2019年5月16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在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受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照顧期間因虐待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個案中,關乎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提出初步建議。
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政府應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適用的現行最高刑罰,以期適當提高刑罰。諮詢文件亦就關乎保護兒童及易受傷害成年人的事宜,列述若干一般性的觀察,希望政府加以注意。
在受害人是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個案中,控方嘗試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受害人的照顧者或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當中是誰作出“非法作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時,可能會出現特定的舉證問題。疑犯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為了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往往令到情況更加複雜。
在決定諮詢文件所建議的改革內容時,小組委員會仔細考慮了多個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常規。尤其是,小組委員會詳細審視了英國、南澳大利亞及新西蘭在立法及司法上的重大發展,這三個司法管轄區分別訂立了一個獨特類別的刑事罪行,以處理這些“你們當中是誰幹的?”的案件。
因應上述發展,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這項罪行會在以下情況下,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兒童(16歲以下)或易受傷害人士(16歲以上),免其因非法作為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
- 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或是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
- 被告人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的風險;
- 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其嚴重程度在有關情況下足以支持施以刑罰。
這項罪行同時適用於致命案件及非致命案件,並同時適用於兒童受害人及易受傷害成年受害人,而除此之外,小組委員會還建議這項罪行的適用範圍應足以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兩類情況。
建議制定的罪行對致命案件及非致命案件的最高刑罰十分嚴厲,即︰
- 如受害人死亡,可處監禁20年;及
- 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可處監禁15年(以涵蓋以下個案例子︰受害人雖然倖存,但所受傷害嚴重至令受害人永遠陷於植物人狀態)。
由於這項建議制定的罪行的法律責任是基於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而產生,這項罪行的主要特點是,控方無須在特定個案中證明被告人是造成傷害者,或是須負罪責的旁觀者。然而,小組委員會認為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一系列元素存在,這項罪行才會適用,對於控方來說,這代表了須達到高舉證門檻。
諮詢期於2019年8月16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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