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訴訟》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於2009年11月5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在香港為多方訴訟引入一套機制。
在本港現行的法律下,《高等法院規則》就“代表的法律程序”而訂立的規則,是處理在香港進行多方訴訟的唯一機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成立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在其2004年的最後報告書中,批評這個機制過於局限及有不足之處。
有些司法管轄區已採用一套稱為“集體訴訟”的法律程序,讓眾人可以集體對同一被告人提出申索,並在單一宗法院訴訟中得到裁決。在集體訴訟中,一名作為代表的原告人同時代表自己及所有其他人(“該集體”)就相同(或相近)的指稱過失提出訴訟,而他們的申索是涉及相同的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
小組委員會相信為多方訴訟引入一套全面的機制,可強化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亦可提供一套具有效率、清晰明確和實際可行的訴訟機制。小組委員會清楚知道集體訴訟機制有不當地鼓動人們提起訴訟的風險,亦深知有需要謹慎行事。
依循上述取向,小組委員會建議,為了篩除明顯屬不可為的集體訴訟案件,集體訴訟程序除非獲法庭核證,否則不應獲准以集體訴訟程序的方式繼續進行。此外,這套新機制應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引入,而將之延伸至區域法院一事應暫緩最少五年,直至涉及新程序的案例法得以確立為止。這套機制一經延伸至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便應獲賦權將複雜的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
小組委員會建議,新的集體訴訟機制應採用“選擇退出”模式。換言之,當案件一經法庭核證為適合以集體訴訟的方式進行,有關集體的成員(符合法庭所發出的命令所界定者)便會自動被視為受到該項訴訟所約束,但如任何成員在法庭命令所限定的時間內以該命令所訂明的方式選擇退出,則不在此限。如果集體訴訟程序涉及來自香港以外的當事人,則應以“選擇加入”程序作為預設模式(即除非某人主動採取步驟加入集體訴訟,否則不會獲納入該訴訟中成為當事人),並應賦予法庭酌情決定權,讓法庭在案件的特別情況構成足夠理由時,可採用“選擇退出”程序。
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推動有關討論,並不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尤其是第10章中所列出的問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諮詢期將於2010年2月4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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