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條件收費諮詢文件》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屬下的按條件收費小組委員會發表了一份諮詢文件,探討律師按條件收費的問題。
小組委員會其中一項建議,是撤銷現時對某幾類民事訴訟的限制,容許律師遇到適合的案件時,可以選擇採用按條件收費的訟費安排。
“按條件收費”是其中一種“不成功、不收費”的律師收費安排,律師如果敗訴,不收取費用,但如果成功辦理案件,則收取正常收費,另加一筆基於正常收費額計算的額外收費。這種按條件收費是與美國採用的按判決金額收費有分別的。根據美國的按判決金額收費,律師的收費額是基於法庭判決的損害賠償額,按比例計算。
目前,如果在涉及訴訟的民事法律程序中採用按條件收費,或其他“不成功、不收費”的訟費安排,是不合法的。這種限制源自普通法上的包攬訴訟和助訟罪,這是一種古老的刑事及侵權罪行。
在香港,由於訴訟費用昂貴,中等入息人士如果收入超出了限額,以致不符合資格參加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或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他們就難以自資進行訴訟。
諮詢文件建議,應該容許律師在某幾類民事訴訟中,採用按條件收費協議,包括人身傷害案件、不涉及兒童福利的家事案件、無力償債案件、僱員補償案件、專業疏忽案件、某些商業案件、產品法律責任案件、涉及遺產的遺囑認證案件。不過,至少在最初階段,不應該把這種協議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誹謗案件、刑事案件,以及並非主要以索取損害賠償作為補救的案件。
小組委員會建議,為了使申索人與被告人雙方的權利維持健康的平衡,應該有一定的措施,以保障被告人免受滋擾性的申索所影響。
諮詢文件指出,如果市場上沒有供申索人在事故發生後投購的法律開支保險計劃(簡稱“事後保險”),按條件收費機制就不能夠有效地運作。然而,有資料顯示,長遠而言,香港的市場未必能夠以申索人可以負擔的水平提供這種事後保險。
由於按條件收費的機制有可能因為沒有這種事後保險供應,因而不能成功推行,故此,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該對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提高申請人的財務資格上限,並且增加這計劃所適用的案件類別。
小組委員會還提出進一步的建議,就是設立“非官方的按判決金額收費的法律援助基金”(簡稱“CLAF”)。這基金計劃很可能由一個獨立的組織營辦。申請人擬提出的訴訟案件須要通過“案情審查”,但申請人本人則不用接受經濟審查。這計劃會從追討得的賠償金中抽取一部分作費用,令基金在財政上可以自給自足。根據這計劃接辦案件的律師,會以按條件收費的方式獲支付費用。對於訴訟失敗的案件,這計劃也會支付被告人的法律費用,因此,它實際上也接替了事後保險的任務。
法改會按條件收費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坤耀教授強調,諮詢文件中的建議,旨在供各界人士討論。這些建議並不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意見。小組委員會誠邀並且歡迎各界人士對諮詢文件中的種種論點,提供意見、評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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