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收債手法》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規管收債手法研究小組委員會在本年七月二十八日發表了《規管收債手法諮詢文件》。
諮詢文件中的主要建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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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的新刑事罪行,使任何人如為了脅迫他人償還債項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 以提出付款要求騷擾他人,而從作出該等要求的頻密程度或方式或場合,或從任何該等要求所附帶的恐嚇或所引起的公眾注意,均相當可能會令該人或其家人或同住者或任何其他人遭受驚嚇、困擾或侮辱﹔
- 假稱若不支付所申索的款項,便須面對刑事法律程序﹔
- 假稱自己具有某種官方身分,並獲授權申索或強制執行付款﹔或
- 行使一份他假稱在某方面屬官方的或本身看來在某方面屬官方的文件,而他知道事實並非如此。
- 以提出付款要求騷擾他人,而從作出該等要求的頻密程度或方式或場合,或從任何該等要求所附帶的恐嚇或所引起的公眾注意,均相當可能會令該人或其家人或同住者或任何其他人遭受驚嚇、困擾或侮辱﹔
- 應規定收債公司須向新設立的發牌機關申領牌照,並應將不具有效牌照而經營收債公司或從事追債工作訂為刑事罪行。
- 建議的發牌體制應一併涵蓋消費者債務及商業債務,亦應同時涵蓋收債公司及個別收債員。
- 應擬定一套業務守則,凡違反該業務守則可導致收債員牌照被撤消或暫時吊銷。該業務守則的條文應由監管機構在諮詢市場經營者和檢討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同類業務守則後?手制訂。
- 應檢討現時施加於收集和使用某些正面信貸資料的限制,並參考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信貸提供者可取得的各類正面信貸資料。亦應藉增加可互通的資料種類,致力提高互通資料的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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