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兩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於2010年3月11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香港在例外情況之下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該項規則旨在防止已獲判無罪的人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
小組委員會建議,如果在審結嚴重罪行的案件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者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所致,則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寛。
現有的禁止一罪兩審規則,禁止控方在某人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情況下,以同一項罪行再次檢控該人。這項規則源於一個理念,那就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若被判無罪便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若被定罪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對已受審者來說,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可令情況明確並令官司告一段落。不過,若然在某人獲判無罪之後有新而有力的證據顯示此人有罪,此人仍可逃過法律制裁,則從社會大眾的_度來看,這卻是不恰當的。有一些情況可能會造成這種局面,例如發現有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又或者某人在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於是在這時候承認自己有罪。在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中,公眾對嚴格遵守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的後果表示關注,因而導致該等司法管轄區已修改或建議修改有關的法律。
小組委員會建議賦權法庭可在以下情況下令推翻無罪裁定並指示進行重審:
(a) 在某人就一項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可就該項罪行指證該人;或
(b) 判該人無罪的裁定“有污點”(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或干擾證人,而該罪行是導致此人獲判無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議放寛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時,小組委員會注意到任何改革均必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因此,所作出的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到濫用,以及放寛的幅度會緊密配合追究有罪者並將其定罪這項合法目的,特別是放寬只適用於嚴重罪行。
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推動討論,並不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就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尤其是第4章中特別籲請公眾回應的問題,提出看法、意見及建議。諮詢期將於2010年5月31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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