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授權書》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07年4月30日)發表了諮詢文件,就簡化簽立持久授權書有關規定的建議徵詢公眾的意見。
授權書是一份法律文書,用以將法律權限轉授予另一人。透過簽立授權書,授權人將法律上的權限給予另一人(受權人),讓該另一人代他作出財產、財政及其他法律上的決定。
一般的授權書只可以由精神上有能力的人訂立,而假如授權人其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該等授權書即告失效。然而,授權人也許正需要在此情況下讓其受權人可以代他行事。為了解決這種困難,《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容許設立一種特別的授權書,即“持久授權書”。這種授權書是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時候簽立的,但在他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仍會繼續生效。持久授權書只適用於關於授權人的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不能用以轉授權力就授權人的健康護理事宜作出決定。
現時並無規定訂立一般的授權書應由一名律師或一名醫生見證,而事實上亦無規定應由任何人見證。相對而言,《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2)(a)條規定,持久授權書必須在一名律師及一名醫生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自從《持久授權書條例》在1997年7月1日生效以來,只有寥寥可數的持久授權書已予註冊,這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情況形成強烈對比。有人認為持久授權書的使用率如此低,至少部分是由於簽立持久授權書時必須同時有一名醫生及一名律師在場這項嚴苛的規定。
諮詢文件提出兩個修改方案。第一個方案是完全廢除須要有醫生證人的規定,而第二個方案是保留該項規定,但容許醫生和律師在不同時間簽署持久授權書。
此外,諮詢文件亦就應否考慮將持久授權書可能適用的範圍擴展至包括關於授權人的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以及應否簡化持久授權書的現行法定格式,尋求各界的意見。諮詢文件載有一份經簡化格式的建議草稿。
法改會邀請公眾就諮詢文件內指明的方案及列出的問題發表意見,但亦歡迎公眾提出任何關於簽立持久授權書的現有規定的一般意見。
諮詢期將於2007年6月30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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