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09年7月16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以涵蓋涉及授權人的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徵詢公眾對有關建議的意見。現時,持久授權書只適用於涉及授權人的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不得用以轉授權力就授權人的個人照顧事宜作出決定。
諮詢文件解釋,授權書是一份用以將法律權限轉授予另一人的法律文書。透過簽立授權書,授權人將法律上的權限授予另一人(受權人)以代為作出法律上的決定。
習用的授權書只可由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訂立,而假若授權人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此類授權書即告失效,但授權人也許正需要在此情況下讓受權人可以代自己行事。為解決這個難題,《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容許訂立一種稱為“持久授權書?的特別授權書。這種授權書是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時簽立,但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仍會繼續生效。現時,持久授權書只適用於涉及授權人的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不得用以轉授權力就可稱之為授權人個人照顧的事宜作出決定。
在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中,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是要寬鬆得多,授權人可將涉及某些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例如授權人應居於何處(及應與誰同住)、授權人的日常衣著和膳食,以及日常健康護理,轉授予其持久授權書受權人代為作出。法改會建議香港採用類似做法,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以涵蓋與授權人的個人照顧有關的決定。“個人照顧事宜”就此而言,應包括與授權人的健康護理有關的日常決定,但不包括涉及給予或拒絶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決定。
法改會建議,受權人可根據持久授權書作出的個人照顧事宜決定應包括:
(a) 授權人居於何處:
(b) 授權人與誰同住;
(c) 授權人是否就業,如授權人就業,則於何處就業及就業情況如何;
(d) 授權人接受甚麼教育或訓練;
(e) 授權人是否申請牌照或許可證;
(f) 授權人的日常衣著和膳食;
(g) 是否同意讓授權人接受法醫學的檢驗;
(h) 授權人會否出門度假和會前往何處度假;及
(i) 與授權人的個人照顧有關的法律事宜。
法改會同時建議以法例條文,將以下各項決定摒除於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之外:
(a) 代授權人訂立遺囑,或更改或撤銷授權人的遺囑
(b) 代授權人訂立持久授權書
(c) 行使授權人在選舉或全民投票中投票的權利
(d) 同意讓別人領養授權人未滿18歲的子女
(e) 同意讓授權人結婚
(f) 於授權人在生時移去其身體的非再生組織以捐贈他人
(g) 為屬於或按理相當有可能屬於多產的授權人進行絕育手術。
法改會建議對持久授權書受權人施加法定責任,規定受權人必須以符合授權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又建議賦予法庭及監護委員會監管持久授權書受權人的權力。
為免出現海外訂立的持久授權書不獲承認的問題,法改會建議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訂立的持久授權書,如屬以下情況便應在香港獲得承認:
(a) 符合香港的簽立規定(雖然是由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而非香港註冊的律師/醫生見證);或
(b) 符合該司法管轄區的持久授權書簽立規定。
諮詢文件列出多項問題以徵詢公眾的意見,但法改會也歡迎公眾就諮詢文件所提出的各個議題發表一般意見。諮詢期將於2009年9月30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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