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3年6月24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廢除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第221章訂有一些條文,禁止在某人被裁定犯了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時,就該例外罪行判處緩刑。
例外罪行的訂立,是當年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在1970年代初強烈反對的結果,他們對於“罪案(尤其是暴力罪案)自1960年以來的急劇增加”,表達了關注。
法改會相信,40多年前導致訂立例外罪行的公眾情緒,早已不復存在,因此訂立例外規定的原有理據已不再適用。更重要的是,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處在於一些嚴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較輕微罪行卻見於列表。舉例來說,罪犯如被裁定犯了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目前並未列為例外罪行),可被判監禁,但刑期有可能暫緩執行。相反,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企圖進行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罪行(目前列為例外罪行),則在不適宜作出非拘留性判決時,法庭沒有酌情決定權而必須判處該罪犯即時監禁。這個情況會令人覺得整體上不公平並且是任意而行。此外,諮詢文件也闡明提出有關建議的其他理由。
法改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所討論的任何問題,提出各自的看法、意見及建議。諮詢期將於2013年9月23日結束。
新聞稿 (PDF) (MS Word) |
諮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
諮詢文件 (PDF) (MS Wor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