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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和管養權》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這份在1998年發表的諮詢文件就規管監護權、管養權和非對抗性排解糾紛程序的實體法律提出改革建議,並建議修改關於擄拐兒童的法律。

就監護權和管養權而言,該文件提議應設有法定的要項清單以協助法官就管養權的糾紛作出裁決,而所涉兒童的最佳利益應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該文件建議將現行的管養令(通常是將管養權判給父親或母親一人,而另一人則只有探視權)廢除,代以“同住令”、“聯繫令”、“指定事項令”及“禁止行動令”,因為這些命令較為專注於為兒童作出切實可行的安排。此外,為了遵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該文件建議應在所有涉及監護權和管養權的糾紛中聽取有關子女的意見。

至於排解糾紛方面,監護權和管養權小組委員會對家事法庭的體制提出了一些改良建議,包括管養權案件的優先排期及由家事法庭訂立一套個案管理實務指示,以鼓勵各方嘗試盡早解決糾紛。該小組委員會建議加強家庭調解服務,以促使父母自行訂定一個雙方同意的照顧子女方案而無需訴諸法庭來尋求決定。這些建議的目的是提倡以較為有效和體諒的方法排解涉及子女的糾紛,讓子女的需要得到更多關注,並同時將父母雙方的怨恨和敵意盡量減小。

擄拐兒童是該文件所關注的另一個環節。在這方面,該小組委員會建議修改關於擄拐兒童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包括引入追尋令和返還令以協助有關方面在兒童被遷離香港前追尋其下落和將其取回。

新聞稿 (PDF) (MS Word)
諮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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