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在1999年發表了上述諮詢文件,並同時發表了《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諮詢文件。首述諮詢文件所針對的是傳播媒介侵犯私隱行為所引起的公眾關注。該文件雖然提到《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保障了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出版自由,但最終認為禁止使用侵犯私隱的方法來收集個人資料,不會違反新聞自由。
該小組委員會建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一套關乎為新聞工作目的而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實務守則,給出版人、廣播機構、新聞工作者及公眾人士提供實用的指引。該小組委員會進一步建議設立一個名為“保障私隱報業評議會”的獨立機構。該機構會處理印刷媒體違反上述實務守則的投訴,並會有權在適當情況下判處罰款,亦有權判投訴人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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