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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於2020年12月17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應修訂香港法律,准許律師就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

小組委員會認爲作出建議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及提高香港作為主要仲裁服務中心的競爭力,並讓香港可在公平環境下,與其他容許某種形式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熱門仲裁地競爭。

諮詢文件中,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指律師與當事人訂立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律師在案件成功時收取雙方議定的財務利益。該收費架構包括幾種協議,即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按條件收費協議有兩種。一種是「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律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不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律師方獲支付成功收費;另一種是「不成功、低收費」的安排,律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按慣常收費率或折扣收費率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則加收成功收費。就這兩種安排而言,成功收費指當事人同意只在案件成功時才向律師支付的額外費用,其數額可以是雙方議定的固定金額,也可以按法律程序過程中所收取費用的某個百分比額外計算。

至於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則是一種「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如當事人的案件敗訴,律師不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獲得勝訴,根據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律師的收費參照法律程序的結果計算,例如按所獲判給或討回的款額的某個百分比計算(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

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是一種「不成功、低收費」的安排。律師就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費用(一般按折扣收費率收取),並在當事人獲得勝訴時另再收取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

目前,在香港就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並不合法。不過,主要仲裁地均准許某種形式的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而當事人對此等安排的需求也很大。

小組委員會研究了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和經驗,例如新加坡、英格蘭及威爾斯、澳大利亞、中國內地及美國。小組委員會還參考了法改會先前在2003年至2007年間就法律程序(包括仲裁)引入按條件收費的研究,以及在2013年至2016年間有關第三者資助仲裁的研究。

除了建議應撤銷對律師於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禁止規定外,也就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的個別機制應如何運作,作出建議。

舉例來說,小組委員會建議,應為按條件收費協議機制的成功收費設定上限,並為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與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的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設定上限。

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或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應指明:

(一) 律師或當事人是否有權在仲裁結束前終止有關收費協議,及在甚麼情況下可終止有關收費協議;以及如有權的話,

(二)是否有任何替代基準(例如每小時收費率),讓當事人可據以在終止協議時向律師支付費用,及在甚麼情況下可依據該基準支付費用。

小組委員會亦邀請公眾就多個方面提交意見書,例如專業行為守則及附屬法例應訂立的適當保障措施、應否對人身傷害申索作出與其他仲裁申索不同的處理,以及如引入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話,是否有額外類別的申索應採取與其他提交仲裁的申索不同的方式處理。

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促進討論,不一定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所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諮詢期將於2021年3月16日結束。

新聞稿 (PDF) (MS Word)
諮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諮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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