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於2018年4月25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法庭應否獲立法賦予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原告人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等事項,諮詢公眾意見。
諮詢文件旨在找出現行法律與常規在評估損害賠償方面有何問題,特別是在人身傷害個案中評估未來金錢損失方面;以及是否需要改革,以容許法庭判給以按期形式支付補償未來金錢損失的賠款,而如需要改革,小組委員會會提出適當的改革建議。
小組委員會曾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愛爾蘭、美國、新加坡和其他歐洲國家)的經驗,當考慮香港引入相關法例是否適宜和可行時,可作參考。
小組委員會希望提出一些關注事項,邀請公眾就若干開放式問題提交看法,以蒐集公眾和持份者的意見。
諮詢文件中,小組委員會邀請公眾考慮是否需要設立機制,在適當期間訂定折扣率;應賦權誰人或哪個主管當局負責訂定折扣率。另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任何其他人士或機構應否獲賦權訂定和定期修訂此折扣率等事宜,諮詢公眾意見。
總括來說,諮詢文件列出的主要問題是,儘管有需要進一步探討在各方面運作上的可行性,但作為原則而言,法庭應否獲立法賦予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
在這問題的前提下,小組委員會邀請公眾就以下的重要問題提交意見書:
(i) 法庭應否獲立法賦予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
(ii) 折扣率的訂定和發布應採用甚麼機制?
(iii) 對於法庭判給和檢討按期付款令的權力,應施加甚麼考慮因素和限制(如有的話)?
(iv) 出現甚麼情況便可檢討按期付款令及相關或有事件,而現行判給損害賠償的體制應否與按期付款令的體制並存?
(v) 法庭在作出按期付款令之前,應否考慮付款方的穩健程度、提供資金選項和合適性?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就諮詢文件所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諮詢期將於2018年8月24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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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 (PDF) (MS Wor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