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這份諮詢文件是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在1999年連同關於規管傳媒侵犯私隱行為的諮詢文件一起發表的。該文件建議訂立兩項新的侵權行為來保障個人私生活不受無理干擾。這兩項侵權行為的名稱是“藉侵擾另一人的獨處或與外界隔離的境況而侵犯私隱”及“以公開披露私人事實的方式侵犯私隱”。
根據上述建議,任何人如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侵擾另一人的獨處或與外界隔離的境況或另一人的私人事務,便要為上述侵犯私隱的侵權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任何人如公開披露關於另一人私生活的事情,則要為上述披露私隱的侵權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然而,該小組委員會注意到侵犯私隱的行為在若干情況下是有充分理由的,遂建議應訂明一些例外情況。因此,若該等行為是獲法律批淮的、獲原告人同意的或是為保護被告人本身或另一人而有合理需要的,均不會構成侵權行為。該文件為“以公開披露私人事實的方式侵犯私隱”的民事訴訟提議了三項免責辯護。它們分別是根據誹謗法有關披露本是享有特權的、所公開的事宜已透過其他並非因為被告人的過失而出現的途徑成為可在公共紀錄中找到的資料以及所公開的事宜是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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