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2012年9月17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提出初步建議。這些建議包括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以及訂立一系列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
諮詢文件指出,《刑事罪行條例》中涉及性罪行的現有條文,有部分因為指明性別而備受批評,另有一些則是以當事人的性傾向為依據。此外,有人關注到現有的性罪行,可能不足以涵蓋各種在未經同意下作出而應該受到刑事制裁的行為。
小組委員會計劃就性罪行的全面檢討發表一系列合共四份的諮詢文件,本諮詢文件是其中的第一份。這份文件研究在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而這些性罪行關係到促進或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權,建議涵蓋範圍包括強姦、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性侵犯,以及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
在進行這項檢討時,小組委員會已仔細研究現時可察覺得到的法律不足之處。為確保做法貫徹一致,小組委員會採納了多項指導原則,分別是:法律必須清晰明確;尊重性自主權;保護原則;無分性別;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以及應符合受《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法和慣例。小組委員會又探討過英格蘭、蘇格蘭及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近期研究和法律改革。”
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如下:
(i) | 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以反映涉及性的行為必須經對方“自由和自願地同意”,以及對方須有行為能力給予同意; |
(ii) | 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強姦罪可對男性或女性而犯,並包括以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 |
(iii) | 在“同意”這議題上修改相關的精神意念元素,把焦點由被控人是否單純在主觀上相信投訴人同意,轉移至客觀加主觀的混合測試。以現時來說,如被控人在主觀上真確相信投訴人同意,則即使該信念並不合理,被控人仍可獲判無罪; |
(iv) | 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現受此項罪行規管的行為日後可由無分性別的強姦罪處理; |
(v) | 訂立一項“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的新罪行,以處理現時“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罪行中較為嚴重但不構成強姦的侵犯行為; |
(vi) | 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把焦點置於「涉及性」而非「屬於猥褻」的行為,並建議為「性」此字設下定義。這樣做會最符合保障個人性自主權的原則; |
(vii) | 某些故意作出而本質又涉及性的行為應可構成“性侵犯”,而“裙底攝影”是其中之一;及 |
(viii) | 廢除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的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19條),並訂立一項“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以強調對個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
小組委員會指出,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推動討論,不一定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看法、意見及建議。諮詢期將於2012年12月31日結束。
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2006年組成,迄今已就性罪犯名冊的議題發表了諮詢文件和報告書。小組委員會又完成了另一份報告書,建議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於今年7月制定成為法例,落實了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按照小組委員會的計劃,餘下的工作是對性罪行進行全面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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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 (PDF) (MS Wor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