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問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在1992年11月發表的報告書建議警方及其他執法機關應採納多項程序上的規定和保障,而該等規定及保障大致上是依據英國《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的條文訂立的。
該報告書提議了多項行政上及法例上的保障來針對可能發生的權力濫用,並建議執法人員應解釋任何搜查的目的及理據和保存妥善的搜查紀錄。搜查令只可由適當的主管當局或官員基於合理理由而發出。沒有令狀而進入及搜查,只有在某些訂明的情況下才應獲准。在沒有令狀的情況下,須具有合理的理由才可進行拘捕,而被拘捕的人應獲告知他已被拘捕的事實和拘捕理由。
該報告書亦建議應就可容許的拘留期限訂立較明確的規定,並應定期檢討有沒有繼續拘留的需要。如拘留某人的理由不再適用,該人應立即獲得釋放。被拘捕的人應有權在不受到無必要阻延的情況下通知其親友或向律師求助。當局應訂立適用於被拘留的兒童及青少年的特別保障。在適當情況下,拘留設施應予改善。
該報告書也建議只有在得到被拘留者的同意且通常要得到司法機關批准的情況下;方可抽取被拘留者的體內樣本。非體內樣本應在有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抽取,但在某些情況下亦可無需獲得同意而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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