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仲裁》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在1981年,即這份報告書發表之時,每年只有很少仲裁在香港進行。為了應付本地及國際商界在這方面的需要,該報告書提出了多項建議,以改良規管仲裁的法律架構。
當時的法律容許對仲裁的判決提出兩種形式的司法覆核。法庭可因為仲裁判決表面上的錯誤或依循特別案件呈述的程序而將一項裁決作廢。該報告書建議設立一套建基於合理裁決的新仲裁制度,並賦權高等法院可命令仲裁人提出支持其裁決的充分理由。該報告書又建議訂立就法律問題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的權利,但須先向原訟庭取得上訴許可。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進一步上訴的權利則會受到嚴格限制。這套新制度旨在有利於仲裁判決成為最終判決,不會動輒受到挑戰。
為防止仲裁出現延誤,該報告書建議高等法院有權賦予仲裁人權力在當事的任何一方缺席或沒有作出任何其他作為的情況下如期進行仲裁。
該報告書的建議已在1982年為《仲裁(修訂)條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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