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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問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在這份1988年的報告書中,法改會探討了保障婚姻關係的需要,並同時在夫妻、子女及整體社會的利益之間作出了權衡。

法改會建議使夫妻雙方都可受強制為其配偶的辯護而作證(而非如當時的法律規定只是有資格作證)。夫妻雙方應可在所有案件中均有資格為檢控其配偶而作證,並在若干案件中可受強制為此而作證。該等案件包括控罪涉及毆打、傷害或恐嚇傷害被控人配偶以及引致家庭子女死亡或受傷的案件,還會包括控罪屬性罪行而被告人被指稱侵犯的人是其家庭子女的案件。若兩夫妻同被控以涉及暴力或色情行為的罪行,則夫妻雙方應可受強制為檢控其因同一罪名受審的配偶而作證。

法改會建議在配偶屬可受強制作證的證人這類案件中,當時存在的可拒絕透露夫妻通訊的特權應予廢除。

法改會亦建議訂立一項新的法定特權,使作為證人的丈夫或妻子可拒絕回答可能會使其配偶獲罪的任何問題,但這項特權不適用於該名丈夫或妻子可受強制作控方證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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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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