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條件收費》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07年7月9日發表《按條件收費報告書》。
報告書提出了多項建議,其中一項建議指出,雖然社會上有不少人既無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也無力自行負擔訴訟開支,推行按條件收費可以為這些人士強化尋求司法的渠道,但以香港目前的情況來說,並不適宜推行按條件收費。一個成功的按條件收費機制,必須要有保險公司能以申索人負擔得起的保費長期提供保險,以承保申索人一旦敗訴時所須支付的對訟方律師費,但香港未必能夠做到這一點。
“按條件收費”是一種“不成功、不收費”的律師收費安排。律師如果敗訴,便不收取費用,但如果勝訴,則收取正常收費,另加一筆基於正常收費額計算的“額外收費”。按條件收費有別於美國採用的按判決金額收費,後者是律師按法庭判給的損害賠償額的某個百分比而收費。
現時來說,在涉及訴訟的申索中採用按條件收費,如同其他“不成功、不收費”的律師收費安排一樣,都是不合法的。這種限制源自普通法中兩種古老的刑事及侵權罪行,即包攬訴訟罪和助訟罪。
由於香港的訴訟費用昂貴,如果中等入息人士的財務資源超出了限額,以致不符合資格受惠於法律援助計劃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他們便難以自資進行訴訟。
報告書指出,雖然推行按條件收費可以為這些人士強化尋求司法的渠道,但以香港目前的情況來說,並不適宜推行按條件收費。報告書解釋說,一個成功的按條件收費機制,必須要有保險公司能以申索人負擔得起的保費長期提供保險(稱為“事發後投購的法律開支保險”),以承保申索人一旦敗訴時所須支付的對訟方律師費。不過,以保險業界對法改會早前所發表的諮詢文件的回應來看,香港未必能夠做到這一點。
在市場上沒有“事發後投購的法律開支保險”的情況下,報告書不建議推行按條件收費,因為中等入息人士的財富不足以支付對方的訟費,如果規定他們須支付此等訟費,他們便可能會面臨破產。
鑑於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建議在諮詢時受到廣泛支持,報告書建議政府提高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並且增加這計劃適用的案件類別。
報告書又建議設立“按條件收費法律援助基金”(簡稱“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或“CLAF”),以甄別要求採用按條件收費安排的申請、把案件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為訴訟提供資金,並在訴訟最終落敗時代訴訟人支付對訟方的律師費。
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將會以按條件收費的方式委聘私人執業律師,但會以按判決金額收費的方式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報告書建議當局進行可行性研究,探討能否把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設定為法定機構,由獨立董事局管理。
報告書建議,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的財務資格上限應訂得寛鬆,但不應設有財務資格最低限額。申請人若要符合申請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的資格,必須通過案情審查。
鑑於調解日漸成功和受歡迎,並有可能使訟費得以節省,報告書建議把調解納入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的服務範圍內。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應鼓勵訴訟人採用調解;如受助一方同意接受調解而該基金又認為進行調解是適當的,則該基金應撥款支付受助一方的調解費用。在另一方面,無理地拒絶充分嘗試調解,可成為法庭在案件審結後作出不利的訟費令的理由,但作出此令與否,是由法庭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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