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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過失責任人彼此分擔責任之法律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在這份於1984年發表的報告書中,法改會研究了關於干犯民事過失的人彼此分責任的法律應否加以改革的問題。

法改會發現當一個人因其他人的作為而遭受傷害時,在某些情況下受傷的一方也許不能從所有須承責任的人追討賠償﹔亦有一些情況是其中一名犯了民事過失的人須負責為受傷一方所遭受的傷害支付全部賠償,卻不能從其他也可以被裁定須為該等傷害負上責任的人申索他們所須分的款額。

因此,法改會的結論是每當有2人或多於2人須就同一項賠償負上法律責任時,則不論該項賠償是源自任何侵權行為、合約違反、信託違反或其他民事過失的,各人便應有要求分賠償的權利。該報告書建議在這方面的任何法律改革都應依循英國《1978年民事法律責任(分擔)法令》的模式。

在1984年,《民事法律責任(分擔)條例》落實了報告書的建議。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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