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法例》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該報告書指出藐視法庭的涵義及有關法例的運作頗為不明確,因此該報告書(於1986年發表)建議制定一條綜合性的《藐視法庭罪條例》,其條文應(a)清楚說明界定“藐視法庭”所根據的原則;(b)清楚訂明在各種具體情況下處理藐視法庭罪的程序;(c)清楚指出在甚麼時候發表有關法庭的事情便構成“藐視法庭”,使傳播媒介知所適從;(d)清楚限定藐視法庭的最高刑罰;及(e)清楚規定甚麼人可以提出和中止藐視法庭罪的訴訟程序。
法改會亦建議如所發表的資料成為對某些公眾關注事項的合法討論的其中部分,而對有關訴訟造成妨礙的風險只是附帶的,或如所發表的資料是本真誠對公開的法庭在發表的同時所進行的訴訟作公平和準確的報道,則不應視作藐視法庭論。此外,除非確定為司法公正或本港安全或為防止騷亂或罪案而必須披露任何已發表文字或報道的資料來源,否則拒絕披露不應構成藐視法庭罪。
這份法改會報告書的不少建議都是依據英國的《菲利摩爾報告書》及《1981年藐視法庭罪法令》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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