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解家庭糾紛程序》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於2003年3月27日發表《排解家庭糾紛程序報告書》。報告書的研究範圍是解決家庭糾紛所可採用的各種不同方法,而重點特別在於調解服務的使用。報告書提出了多項建議,以加強家事調解服務和改善家事訴訟程序。
法改會進行此方面研究的重點是就淡化家事法律程序的對抗性質的方法作出建議,以求促進兒童的最佳利益。法改會認為如果採用調解來解決家事法律程序所涉各方之間的有糾紛事宜,那麼各方(特別是子女)所受的感情創傷便可大大減少。有鑑於此,法改會建議家事調解的使用應獲法庭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及鼓勵。
就家事調解的支援服務而言,法改會支持家事法庭現時所推行的家事調解試驗計劃,並建議為調解服務提供便於取用的設施和推動調解服務應屬家事法庭制度的不可或缺部分。為配合試驗計劃之下的現有安排,報告書建議向打算離婚的夫婦雙方提供由法院主辦的免費講座,以告知他們關於家事支援服務的資料和訴訟以外的其他選擇,例如調解服務。此外又應引入輔導會議,其目標是協助離婚雙方解決可能會妨礙他們就實際問題(特別是子女的日後管養和探視安排)達成協議的感情糾紛。報告書又建議律師應有責任告知其當事人有講座、輔導服務和調解服務可供使用。
關於調解員的一般作用,報告書所作出的建議旨在確保香港的調解服務能按照清晰的指引而運作,並有充足的資源來配合,令調解程序完整無缺和服務質素得以保持。報告書又就下述各者作出建議:調解員的培訓、調解員的認可制度、本身亦屬律師的調解員或本身亦屬社會工作主任的調解員的角色區分指引,以及設立機制容許在調解過程中考慮兒童的意見。法改會亦建議調解應可獲提供法律援助。
改善家事訴訟程序的各項建議包括有賦予法官更多權力管理家事法律程序的過程並控制訟費、訂立處置涉及兒童的民事案件的目標時間、舉行爭議事項會議及和解會議以進一步推動雙方達成協議,以及訂立擬備社會福利報告的目標時間。法改會又建議家事法庭備存更多與兒童有關案件的統計資料,但兒童的私隱應由規管發表無彙報的關於兒童的判決書的實務指引加以保障。報告書贊同採用實務守則,以供處理家事案件(特別是涉及兒童者)的律師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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