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理由及結婚三年之內申請離婚的時間規限》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改會注意到香港的離婚法律自七十年代以來一直沒有任何改動,而同一時期社會已出現重大變化,離婚數字亦已大幅上升,遂在這份1992年的報告書中建議將離婚法律放寬,使其與外地司法管轄區在這方面的趨勢看齊。
該報告書建議無可挽回的婚姻破裂應保留作為唯一的離婚理由,但就可構成該項理由的事實提議了一些變革,包括對於以分居為憑據的離婚而言,將分居期的規定期限縮短。該報告書亦建議引入新的離婚程序,使雙方同意離婚的夫婦可在給予法庭的一年通知期屆滿後離婚,並建議可提出離婚申請的起碼時限由結婚滿三年縮短為滿一年。
該報告書的建議已在1995年由《婚姻訴訟(修訂)條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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