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授權書》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08年3月26日發表報告書,列出旨在簡化簽立持久授權書的有關規定的建議。
授權書是一份法律文書,用以將法律權限轉授予另一人。透過簽立授權書,授權人將法律上的權限給予另一人(受權人),讓該另一人代他作出財產、財政及其他法律上的決定。
一般的授權書只可以由精神上有能力的人訂立,而假如授權人其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該等授權書即告失效。然而,授權人也許正正需要在此情況下讓其受權人可以代他行事。為了解決這種困難,《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容許設立一種特別的授權書,即“持久授權書”。這種授權書是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時候簽立的,但在他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仍會繼續生效。持久授權書只適用於關於授權人的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不能用以轉授權力就授權人的健康護理事宜作出決定。
報告書指出,現時並無規定訂立一般的授權書須由一名律師或一名醫生見證,而事實上亦無規定須由任何人見證。相對而言,《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2)(a)條規定,持久授權書必須在一名律師及一名醫生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報告書表示除了愛爾蘭外,沒有其他司法管轄區規定要有一名醫生作為持久授權書的見證人。
自從《持久授權書條例》在1997年7月1日生效以來,只有寥寥可數的持久授權書已予註冊,這與持久授權書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獲廣泛使用的情況形成強烈對比。法改會認為,持久授權書在香港的使用率之所以如此低,至少部分是歸因於簽立持久授權書時必須同時有一名醫生及一名律師在場這項嚴苛的規定。
因此,法改會的結論是﹕應廢除須要有醫生作為持久授權書見證人的規定,但同時應鼓勵律師會向其會員發出關於簽立持久授權書的實務指示,清楚說明如果任何律師懷疑其當事人是否在精神上有能力簽立持久授權書,該律師必須在持久授權書簽立之前,就其當事人精神上的行為能力取得一名醫生的評估。
法改會亦認為應加強向法律界本身以及普羅大眾宣傳持久授權書的概念,而報告書就如何增強人們對持久授權書的認識和理解作出多項建議。此外,報告書提出經簡化的持久授權書建議格式,作為鼓勵更多人使用持久授權書的進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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