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的報告書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4年2月25日發表報告書,建議廢除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第221章訂有一些條文,禁止在某人被裁定犯了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時,就該例外罪行判處緩刑。

法改會相信,四十多年前導致訂立例外罪行的公眾情緒,早已不復存在,而訂立例外規定的原有理據亦不再適用。

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處,是在現有制度之下一些嚴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較輕微的罪行卻見於列表。例如罪犯如被裁定犯了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目前並未列為例外罪行),可被判處監禁,但刑期也可以由法庭決定暫緩執行。反之,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企圖進行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罪行,而由於這是一項例外罪行,則在不適宜判處非扣押刑罰的情況下,法庭必須判處該罪犯即時監禁,並沒有酌情權判處緩刑。這情況可能令人覺得整體上現行法律存在不公平和隨意性。此外,報告書也闡明提出有關建議的其他理由。

報告書的中英文版均可在本網站閱覽,而印刷本則可向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慤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處索取。

香港律師會曾委託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就應否改革現行關於例外罪行的規定,撰寫研究報告書(“研究中心報告書”)。經律師會同意,現將研究中心報告書上載到本網站以供閱覽。

新聞稿 (PDF) (MS Word)
報告書摘要 (PDF) (MS Word)
報告書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