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監謢權報告書》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於2002年1月18日發表《兒童監護權報告書》。該報告書的內容涉及關乎在兒童父母其中一人死亡或兩人俱亡的情況下為兒童委任監護人的法律。法律改革委員會檢討關乎兒童監護權的法律,重點是在於建議採用各種簡化有關法律和程序的方法,以鼓勵更多父母採取積極行動,為子女作出監護安排。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該報告書中建議:
- 引入一套更加簡單而標準化的為兒童委任監護人程序;
- 擴闊法院為兒童委任監護人的權力,以便任何人均可申請成為兒童的監護人,這不單是適用於兒童並無對其負有父母責任的父母的情況,也適用於管養令已判給兒童現時已去世的父或母的情況;
- 撤銷尚存的父母現時所享有的否決遺囑監護人出任此職的權力,使尚存的父母與遺囑監護人之間如在兒童的最佳利益問題之上有爭執,便可各自向法院提出申請;
- 對兒童有管養權的父母其中一方所委任的遺囑監護人,應可在該一方去世時自動以遺囑監護人的身分行事;
- 兒童對於委任監護人的意見,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應獲考慮;
- 兒童的監護人可在自己死亡的情況下為兒童委任監護人;
- 應設立一套與委任監護人制度相若的放棄充任監護人制度;
- 高等法院為兒童的最佳利益起見而罷免或更換監護人的權力亦應授予區域法院。
法律改革委員會將就其所進行的兒童監護權和管養權研究發表一系列報告書。該系列共有四份報告書之多,而《兒童監護權報告書》是其中的第一份。法律改革委員會屬下的監護權和管養權小組委員會是由劉健儀議員擔任主席,於1998年12月發表了一份諮詢文件,而這些報告書即為法律改革委員會經仔細考慮公眾回應後所得出的結果。法律改革委員會就該研究所發表的餘下三份報告書, 是與父母擄拐子女、家事調解,以及管養權和探視權有關,並已分別於2002年4月、2003年3月及2005年3月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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