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同性戀行為的法律》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在1983年發表的報告書就有關法律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議,而最主要的建議是修訂當時的法律,使兩名年逾21歲的男子在雙方同意下私下進行的同性戀行為不再是一項罪行。這項建議已於1991年由《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落實。
為了加強保障市民大眾,以免他們成為任何猥褻性公眾行為(包括同性戀行為)的受害者,法改會建議訂立一項名為“猥褻行為”的新罪行,干犯者可判處罰款及監禁。
法改會亦建議修訂多項關於賣淫或促致他人賣淫的罪行,以將之擴展至包括利用年青男子作同性戀活動。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