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問題》(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1991年的報告書建議消除法律為已婚夫婦的子女(婚生子女)與未婚父母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所界定的區別。籠統而言,法改會的提議謀求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量除去法律給非婚生子女所施加的不利條件。這些不利條件在廣泛類別的法律中都可以找到,其中包括在繼承、領養、供養、恩俸、監護、撫養權、國籍、居籍及出生登記方面的法律。 1993年3月制定的《父母與子女條例》採納了該報告書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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