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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截取通訊的活動》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改會在1996年發表的報告書建議:截取通訊的活動除非是依據由法庭批給的手令而進行的,否則應予禁止。法改會認為現行法律對個人私隱遭受非法或任意干擾一事沒有提供足夠的保障,因此有需要設立一個法定規管架構。

該報告書建議將蓄意截取或干擾電子通訊、密封郵包或無線電傳訊的作為定為罪行,並建議只有政府當局及其執法機關才可申請授權截取通訊的手令。為了定期檢討簽發手令的制度,法改會建議委任一名上訴法院大法官作為監督;而為了提升對公眾的問責性,應規定監督每年須向立法會提交一份公開報告以及向行政長官提交一份機密報告。

新聞稿 (PDF) (MS Word)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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