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及損害賠償金利息問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1990年的報告書有以下建議﹕就過期未付的合約債務而言,除了當時法庭所擁有的酌情判給利息的權力外,債權人還應有法定權利獲付利息。利息應按複利計算,並須於議定的付款日期支付;如沒有任何議定的日期,則由債務人接獲催繳信後的28日內支付。然而,締結合約的各方可訂立協議以指明法定利息並不適用。租金及準利息債務則不應納入法定利息計劃的範圍內。
至於損害賠償金的利息方面,該報告書的結論是有關法律和做法總括而言無需改革,故此損害賠償金利息的問題,應讓法庭自行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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