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報告書,建議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的合適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
本報告書是法改會轄下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在進行研究後撰寫。小組委員會由梁偉文資深大律師擔任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四月發表諮詢文件。小組委員會研究了香港在評估人身傷害個案中,有關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方面的現行法律及相關做法,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愛爾蘭、其他歐洲國家、美國和新加坡)的經驗進行比較。
根據香港的現行法律,法庭會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判給整筆支付的金錢損害賠償。在判給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可按照與過去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相同的基準,即回復原狀或十足補償損失基準。申索人的過去及未來損失會一次過予以評估及具體化,計算為整筆付款,而有關款額於聆訊當日或在協議的日期釐定。對法庭來說,評估「一次過」整筆款項是一項困難的工作,因爲評估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必須考慮原告人如非因受到傷害原本或可賺取的收入、原告人在受到傷害後的賺取收入能力,以及在受到傷害後所招致的任何額外開支。這種使用由案例法所確立的乘數/被乘數計算模式來量化未來損失的傳統做法,一直被普遍批評為不精確及不科學。在一宗原訟法庭案件中,法官指出,在評估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可採用按期支付賠款的方式,作爲以乘數/被乘數計算的傳統方式以外的另一選項。
在訂定報告書中的最終建議時,已考慮對諮詢文件的回應意見。報告書的部分主要最終建議如下:
(1) 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這項賦予法庭的新權力並非旨在影響非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與侵權人或相關付款方友好地達成和解的自由意願及權力。 (2) 財政司司長應作為獲賦權訂定和發布推定淨投資回報率(折扣率)的主管當局。財政司司長應就每次折扣率檢討,諮詢專家小組。折扣率應每六年定期檢討一次。 (3) 法庭判給按期付款的權力: (a) 不論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與否,就未來金錢損失而言,應關乎照顧費用及住屋費用; (b) 應限於涵蓋災難性個案;及 (c) 在不影響上述(a)項的情況下,如經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應涵蓋所有未來金錢損失項目。 (4) 在以下有限的情況下,應讓法庭覆核原來的按期付款令: (a) 因作出原來命令時已預見的醫療狀況的重大惡化或改善情況,而在未來照顧需要及需要程度上的轉變,並已在該命令中訂定與惡化或改善情況的性質相關的特定準則,以及可申請覆核的期限;及 (b) 覆核應只限申請一次,但法庭可在適當情況下容許延展提出申請的期限。 (5) 法庭應有酌情決定權,可在考慮按期付款是否穩妥,以確保付款能持續作出,並信納按期付款令能確保原告人可獲全數支付獲判給的款項後,作出按期付款令。 (6) 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立法引入按期付款令,並可在實施後繼續改良,以便持份者為按期付款令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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