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5年10月25日發表了一份就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提出改革建議的報告書。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有兩方面。一般而言,不是立約一方的人不能根據合約而取得和強制執行權利;此外,不是立約一方的人亦不能根據合約而要承擔法律責任。
雖然原則的第二方面普遍被視為公正和合理,但第一方面卻受到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官、學者及法律改革組織的廣泛批評。故此,本報告書所關注的主要是這項原則的第一方面。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先生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認為這項原則使立約各方令第三者受益的意願落空,並會引致不公平的現象。
報告書建議透過一個詳細的立法方案改革(而不是完全廢除)這項原則。這個方案能夠為有關的法律問題提供一個全面、有系統和具連貫性的解決辦法。報告書亦建議新的法例應該處理源自所提議的法定例外情況的所有主要議題。一言以蔽之,所建議的改革應被視為針對相互關係原則而訂定的概括且廣泛的法定例外情況。
此項改革的根本原則是要尊重立約各方訂立合約的自由,並在適當的情況下落實他們令第三者受惠的意願。如果立約各方不欲建議的法例適用於他們的合約,他們將可以在合約中清楚訂明該法例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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