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產品的民事責任研究》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於1998年發表的報告書,就規管因產品欠妥或不安全而引致損傷的賠償的法律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議。根據現行法律,凡任何人遭受由不安全產品引致的損傷,只可根據合約法或疏忽法提出索償訴訟。若與訴雙方沒有合約關係,則受損人士便不得根據合約法索償。索償者欲基於對方的疏忽而提出索償,也會隨時遇到困難,因為他很可能須要專家給他作證。
法改會考慮了現行法律的不足之處和外地在這方面的發展後,建議將規管因產品欠妥或不安全而引致損傷的賠償的法律擴展,使其超越合約法及疏忽法的現有範疇。新訂的法律責任應是以產品欠妥為基礎的。凡任何產品的安全性沒有達到人們一般有權期望的標準,該產品即被視為欠妥,而所需的安全標準應在該產品推出市場之時作出判斷。任何受損人士,不論是否合約一方,亦不論是否產品的使用者或只是旁觀者,均應該在建議的新訂法律責任下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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