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已建成住宅物業報告書》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2年9月5日發表《本地已建成住宅物業報告書》。對於在二手市場出售的已建成物業及原有發展商在一手市場出售的已建成物業,報告書分別作出不同的建議。
現行法律對二手已建成物業賣方所施加的披露出售物業詳情積極責任,即使是有也極為有限。報告書建議為已建成住宅物業引入賣方資料表格。香港的有關專業團體應鼓勵這個做法,而政府則只在賣方資料表格未能以此方式自願引入的情況下才考慮訂立法例,強制規定必須提供賣方資料表格。賣方資料表格應由賣方填寫,並應載有所要約出售的單位的各種詳情。賣方在巿場放售其單位時,不論是否經由地產代理進行,均須備有賣方資料表格。
報告書又建議買賣二手市場已建成單位應有三個工作天的冷靜期。
至於在一手市場發售的已建成單位,報告書建議就“貨尾”單位(指首次在市場推出時尚未建成但建成時仍未售出的樓宇單位)而言,發展商須提供賣方資料表格和最近期的售樓說明書,但就建成後才首次在市場推出的樓宇單位而言,則無論甚麼時候也應備有最新的售樓說明書。售樓說明書內的所有資料,在已建成物業要約出售時必須準確無誤。
對於各項建議的落實,報告書主張二手市場採用自願遵從的方式,但一手市場則有所不同,報告書建議應透過立法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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