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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拯救及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在1996年發表的報告書,是法改會對無力償債法律所作檢討的第二部分。該報告書建議引入一個稱為“臨時監管”的企業拯救新程序,其目的是拯救能夠繼續營商的公司,以代替將其清盤的做法。

根據上述方案,一間公司可藉_取得在起初的30天期間內免於面對任何法律程序的法院保障,從而發起臨時監管程序。在該期間內,一名合資格的專業人士— 臨時監管人—會嘗試擬定一個由該公司與其債權人訂立自願償債安排的建議。臨時監管人可向法庭申請延長暫停進行法律程序的期間,但以六個月為極限,由臨時監管開始之時起計。

該報告書亦提議引入一項新概念,就是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清盤人可對容許有關公司在無力償債的情況下營商的公司董事採取法律行動。被裁定為沒有履行責任阻止公司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董事。可能要負上向公司作出賠償的個人法律責任。

新聞稿 (PDF) (MS Word)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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