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臨時建議》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0年2月2日發表了《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臨時建議》報告書。
2006年4月,法改會獲委托檢討現行刑事法律下的性罪行。由於此類罪行有些是指明性別,而有些則是以性取向為依據,致令現行法律受到批評。此外,有人關注到現時訂有的性罪行,可能不足以涵蓋在未經同意下作出而應該受到刑事制裁的性行為種類。
2006年10月,小組委員會的研究範圍有所擴闊,包括考慮應否就被裁定干犯性罪行的罪犯設立登記制度。小組委員會於2008年7月發表諮詢文件,並收回約200份來自學校、團體及個人的回應書。
報告書建議設立一個行政機制,令聘用他人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得以查核僱員在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紀錄。
上述查核只會披露載於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的定罪紀錄,而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被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則不會被披露。
在未有法例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僱主不會被強制進行這項查核,而且有關罪行紀錄的查核申請須由求職者自行提出。這項查核機制應同樣適用於現有僱員和準僱員,但應分階段實施,在起初的階段應只涵蓋準僱員。
報告書解釋,該機制屬意為一項臨時措施,只須透過行政辦法而無須立法便可從速施行,以回應市民大眾、法院以及傳播媒介曾經表達的關注。
法改會會繼續研究應否引入一套全面的法律機制,以加強規管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避免在進行這類查核時無理地侵犯罪犯(或其家人)的私隱權及其他權利。 由於該項工作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成,因此法改會在這段期間提出上述臨時建議,以供考慮和實施。
報告書清楚說明,法改會不贊同仿傚美國的司法管轄區,引入可供公眾人士查閱的性罪犯名冊。法改會反而建議,應利用警方所保存的刑事定罪紀錄來篩選求職者,但只限於所申請的工作職位有機會接觸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求職者。
現行由警方發出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機制,可予變通和改動,使本報告書所建議的查核得以進行。該類查核將會由求職者本人提出,此外,需要取得他的同意,才可向準僱主披露查核結果。「清白」的查核結果不會以書面方式記錄下來,但會以口頭方式通知求職者或其僱主。
報告書解釋,除了一些有限的例外情況外,香港現時並無制度可容許僱主查核準僱員過去的有關定罪紀錄,即使已得準僱員同意情況亦然。就某些專業或工種,凡有特定的法定條文規定須作出查核,則可進行有關查核。舉例說,有法定條文准許對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的校董和教員、《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下的幼兒托管人及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的社工,進行刑事罪行紀錄查核。然而,還有廣泛類別的人士在工作時與兒童有密切接觸,但卻沒有途徑查核他們的刑事罪行紀錄。這類人士例如有學校內的實驗室技術員、電腦技術員及其他輔助人員,還有補習導師、音樂教師、運動教練、兒童病房的員工,以及青少年中心、宗教團體或其他機構的義工。
報告書強調,法改會在制定其建議時,已考慮到利用刑事定罪紀錄來審查某些類別的求職申請時,所引起的人權或私隱權方面的問題。報告書指出,建議的措施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所已採用的措施比較,已屬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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