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在材料作為法規釋義的輔助工具》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在1997年發表的報告書所處理的事宜,是當法例條文的涵義因模稜兩可而導致爭議時,可以怎樣使用法例以外的材料來解決爭議。這份法改會報告書建議應藉修訂《釋義與通則條例》(第1章)將這些“外在輔助工具”的使用準則收納於法例內。
每天都有人去理解法例的本義。他們對某一法定條文的涵義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須要由法庭作出裁決。若法例訂有一個可供使用的外在輔助工具清單及其使用準則,對法庭追查有爭議的法定條文的起源或目的會提供多一點幫助。法改會建議外在輔助工具的清單應包括條例草案的摘要說明、所涉政策局局長在草案二續時的演辭,立法會辯論的官方紀錄,有關的國際條約及有關的官方報告書(例如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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