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實質的性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9年12月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這些建議包括訂立一系列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如新訂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sexual penetration without consent)罪、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無分性別的性罪行,以及改革一系列雜項性罪行,如亂倫、露體、獸交、戀屍行為,以及關乎同性的肛交及嚴重猥褻作為的罪行。
這份報告書是繼法改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就實質的性罪行進行全面檢討研究後撰寫的。小組委員會由鄧樂勤資深大律師擔任主席,曾就此課題分別於2012年9月、2016年11月及2018年5月發表三份諮詢文件。法改會已於2019年4月特別迅速地發表一份報告書,建議新訂一項窺淫罪,以及新訂一項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在訂定兩份報告書中的最終建議時,諮詢文件的回應意見已予考慮。
報告書的部分主要最終建議如下:
(1) | 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一詞的法定定義,應規定任何人如自由地和自願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並且有行為能力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即屬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 |
(2) | 摒棄“強姦”一詞,並建議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的罪行,而這項罪行應包括插入陰道或肛門,以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 |
(3) | 把“罔顧後果”這個精神意念元素加入“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性侵犯”的行為,以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中的相關行為(即有關行為必須是故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 |
(4) | 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現受此項罪行規管的行為日後會由無分性別的“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處理; |
(5) | 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把焦點置於“涉及性”而非屬於“猥褻”的行為,並建議為“性”此字設下定義。這樣做會最符合尊重個人性自主權的原則; |
(6) | 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並應不論性別和性傾向而適用; |
(7) | 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無分性別,並應分為兩類罪行,其中一類涉及13歲以下兒童,另一類則涉及16歲以下兒童,這些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兒童干犯; |
(8) | 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涉及性的行為應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認同控方有檢控酌情權; |
(9) | 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以保護兒童,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來進行誘識,以取得他們的信任和信心,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
(10) | 建議新訂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罪行,應適用於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士(如《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界定者),而其精神紊亂或弱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性質或程度令他或她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免受性剝削; |
(11) | 亂倫罪應予以改革,使該罪行:無分性別;涵蓋所有以陽具插入口腔、陰道及肛門的行為,以及涵蓋其他形式的插入行為;並擴大範圍至涵蓋屬血親的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及姪女(姪)、甥女(甥),以及涵蓋領養父母; |
(12) | 建議新訂一項性露體罪,涵蓋以特定受害人為目標,而以涉及性的形式在私人或公眾地方暴露生殖器官的行為; |
(13) | 現有的獸交罪應由與動物性交罪所取代; |
(14) | 新訂一項對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及 |
(15) | 廢除一些關乎同性的現有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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