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未留遺囑情況下的繼承以及死者家屬和受供養人士的供養》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1990年的報告書建議作出一系列法例上的變革,以簡化香港在繼承死者遺產方面的法律,並使這方面的法律追上時代。該報告書考慮了自從上一次在1971年對這方面的法律進行了一次全面檢討後,社會和法律方面所經歷的發展。
該報告書的建議是訂立遺囑所須符合的正式規定應予放寬。此外,該報告書建議制定條文,訂明遺囑即使未有按照經放寬的規定有效地簽立,但只要是書面形式的,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他人代其簽署,而立遺囑人有意使該份文件具有遺囑效力,則應獲接納認證。該報告書並建議對《遺囑條例》作出多項較為次要的修訂,以消除當時的法律條文所產生的不正常情況。
就未留遺囑情況下的繼承而言,該報告書的建議包括增加須付予尚存配偶的款額,以及提議每隔五年便應檢討該等款額。
該報告書的建議已分別在1995年由《遺囑(修訂)條例》、《無遺囑者遺產(修訂)條例》和《遺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以及在1996年由《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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