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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人年齡在民事法中的法律效力》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1986年的報告書的大方向是建議將推定年青人在民事法中有能力完全承責任的年齡由21歲降至18歲。然而,該報告書亦建議某些方面的法律則無需改變。舉例說,該報告書提議不應把投票年齡由21歲降至18歲,因為這項改變會給政治和憲制帶來重大的影晌。法改會認為這方面的任何改變應從一個更廣泛的層面加以研究。該報告書亦建議不應改變為準領養人所訂的年齡限制,即準領養人如非預算被領養者的親屬,則準領養人最少須年滿25歲;若雙方有親屬關係,則準領養人最少須年滿21歲。

法改會的主要建議已在1990年由《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落實。

新聞稿 (PDF) (MS Word)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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