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擾行為》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改會轄下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發表《纏擾行為諮詢文件》,建議訂立一項新的騷擾罪。任何人如做出一連串行為,而這一連串行為對另一人做成騷擾,即屬犯騷擾罪。
小組委員會建議法院應有權發出限制被判犯騷擾罪的被告人騷擾他人,因為根據現有的法律程序,刑事法庭不能保護日後可能被已定罪罪犯傷害的受害人。《諮詢文件》也建議一個人如做出一連串的行為而該一連串的行為構成騷擾罪,便須向該一連串行為的受害者負上侵權法_的民事責任,讓受害者可據此申請強制令限制纏擾者的行為。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