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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於2010年12月13日發表《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建議廢除有關的推定。

即使有明確的證據顯示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具有性交的能力,並且曾有性交的行為,現行14歲以下男童並無性交能力的推定也不能被推翻。結果不論情節如何,一名年齡在14歲以下的男童雖曾與不同意的受害人 進行非法性交,但卻不能被裁定干犯強姦罪。

這項普通法推定源遠流長,但多個司法管轄區已廢除或從未應用過這項推定,包括英格蘭與威爾斯、新西蘭,以及多個澳大利亞司法管轄區。

報告書指出,不論這項推定的過往理據為何,今天實難明白有關規則還有什麼存在用途。事實證明,14歲以下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但香港的法律卻拒絕承認這一事實,這樣的處理顯然違反常理。這項推定的應用與現實脫離,並意味控罪有時未能反映被告人行為所應有的刑事罪責。

香港近期發生於2010年9月的一宗案件,突顯出這項推定所引起的問題。一名13歲被捕男童被指控在柴灣的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內與一名五歲女童性交。由於有這項推定的存在,他不能被控以強姦,而只能被控以猥褻侵犯。

一旦廢除這項推定,另一項“無犯罪能力”的可推翻推定將會繼續適用於年齡介乎10至14歲之間的男童。“無犯罪能力”的推定,意味控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男童在犯罪時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嚴重錯誤的,而非純屬頑皮或是惡作劇。

鑑於這項議題比較簡單直接,預期不會引起太大爭議,所以法改會逕行推出最終報告書,而不先行發表諮詢文件。這份報告書是法改會性罪行法律檢討系列中的第二份報告書。同系列的第一份報告書《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臨時建議》,已於2010年2月發表。

新聞稿 (PDF) (MS Word)
報告書摘要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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