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已建成住宅物業》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諮詢文件旨在就改善提供予本地已建成住宅物業買家的資料的建議諮詢公眾。
就二手已建成物業賣方披露物業資料的責任而言,現行法例所施加的規定並不足夠。 諮詢文件建議在已建成住宅物業的銷售中採用賣方資料表格。賣方資料表格是一份由賣方填寫,載列放盤單位的設施詳情的表格。賣方資料表格是賣方在巿場放售其單位時必須填妥的表格,不論其單位是否經由地產代理放售亦然。
諮詢文件建議香港的相關專業團體應鼓勵在已建成住宅物業的銷售中採用賣方資料表格。如自願採用賣方資料表格計劃不獲支持,政府便應考慮訂立法例,強制規定必須提供賣方資料表格。
諮詢文件也建議就二手巿場已建成物業銷售訂立三個工作天的冷靜期。
至於一手巿場已建成住宅物業的銷售方面,諮詢文件建議售樓說明書必須在已建成物業發售時開始提供。售樓說明書內的所有資料,在已建成物業發售時必需是準確無誤的。如發展商自行或透過地產代理利用售樓說明書以外的方式以廣告推售本地已建成住宅物業,則廣告應當忠告買家參閱售樓說明書。
諮詢文件第6章臚列就二手巿場已建成單位的銷售提出的建議,第11 章則詳列就一手市場已建成單位的銷售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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