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改會研究檔案法及公開資料等論題(2013年1月)
- 《一罪兩審》報告書:當局對實施有關建議的詳細回應及計劃 (2013年2月)
-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報告書:當局的回應 (2013年3月)
- 《企業拯救及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報告書:當局計劃實施有關建議的最新進展 (2013年3月)
- 《貨品供應合約》報告書:當局的最新回應 (2013年3月)
- 《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報告書:當局的最新回應(2013年4月)
- 《排解家庭糾紛程序》報告書:當局的最新回應(2013年4月)
- 關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的諮詢文件(2013年6月)
- 律政司司長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開場發言(2013年6月)
- 法改會發表2013年雙年度工作回顧(2013年10月9日)
- 2013/2014年度法改會首屆法律改革徵文比賽(2013年12月6日)
- 《慈善組織》(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2013年12月6日)
法改會主席律政司司長今日(1月14日)在2013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宣布,法改會最近曾獨立考慮並已決定成立兩個小組委員會,以研究檔案法及公開資料這兩個論題。
法改會的意向是要詳細檢討香港的現況,並對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進行全面的比較研究,以便在有需要時就可能採取的改革方案提出適當建議。
法改會知道申訴專員公署最近已就這兩個議題展開調查。雖然法改會的研究重點和方式會與申訴專員所採取者有所不同,但法改會定當會在考慮申訴專員的調查結果後才提出這方面的最終建議。
《一罪兩審》報告書:當局對實施有關建議的詳細回應及計劃 (2013年2月)
律政司曾在2012年8月通知法律改革委員會,當局對於法改會2012年 《一罪兩審》報告書中的建議所作的 初步回應。
律政司於2013年2月對報告書的建議發出以下詳細回應:
“總的回應
我們在2012年8月對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2年2月所發表的 《一罪兩審》報告書作出初步回應,原則上同意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應予以實施。現於下文載列我們對個別建議的詳細回應。簡單來說,我們打算落實所有建議,並將會諮詢持份者,為實施有關建議而擬備法例修訂細節。我們現時預計,法例修訂的草案可望於2014-15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
當局對報告書中個別建議的詳細回應,載列於此。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報告書:當局的回應 (2013年3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2013年3月通知法律改革委員會,當局決定不實施法改會1997年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 報告書的建議。 當局的詳細回應載列於此。
《企業拯救及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報告書:當局計劃實施有關建議的最新進展 (2013年3月)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996年10月發表《企業拯救及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報告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2000年和2001年分別向 立法會提交兩項立法建議(即《200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和《2001年公司(企業拯救)條例草案》),以實施該報告書的建議。然而,這兩項立法建議都已失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2013年3月通知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計劃實施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的最新進展:
“在檢討於2000年和2001年向立法會提交的建議後,政府已就與企業拯救和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條文有關的概念架構和主要議題,在2009年年底進行公眾諮詢,並在2010年7月 發表諮詢總結。政府正根據諮詢總結制定詳細計劃,以便在持續進行的改善香港公司破產法例的工作中實施這些建議。一項關於公司破產法例的公眾諮詢將於2013年進行。政府現時的計劃,是在2014/15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改善公司破產法例的條例修訂草案,並附同有關企業拯救及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條文。這些舉措將能回應法改會報告書中的建議。”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2010年11月通知法律改革委員會,當局對法改會2002年《貨品供應合約》報告書的建議所作的回應。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2012年12月發出以下最新回應∶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同意,所有類別的貨品供應合約中的隱含責任承擔均應有一致的標準。我們接受法改會的建議,即應引入立法修訂,將目前就貨品售賣合約而適用的隱含責任 承擔,延伸而適用於貨品供應合約。
為了提升對消費者的保障,我們已在2012年完成立法工作,加強禁止層壓式計劃,以及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以對付不良營商手法。我們現時要優先處理的工作,是確保《2012 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能順利實施。至於法改會的《貨品供應合約》報告書,局方會在稍後適當時推展有關工作。”
2013年3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進一步通知∶
“我們在2013年就《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的實施進行最後籌備工作,以強化消費者保障制度。在完成這項工作後,我們便會著手處理法改會的《貨品供應合約》報告書,以便對報告書的建議作全面審視,以及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相關立法和制度上的安排。我們打算在2014年年底之前完成有關工作,然後基於這些審視和研究結果,以及視乎到時是否有其他優先處理的政策,我們會進一步考慮應如何制定立法建議和何時進行公眾諮詢。”
《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報告書:當局的最新回應(2013年4月)
當局在2010年11月通知法律改革委員會,其對法改會於2006年8月所發表的《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報告書的建議所作的回應。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2013年4月通知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當局的最新回應:
“正如法改會在其報告書中所指出,預設醫療指示(預設指示)這個議題十分敏感,涉及廣泛的社會及倫理事項,需要審慎考慮以及在社會中進行更廣泛和更深入的討論。在這個背景下,法改會於2006年建議在開始時應以非立法的方式推廣預設指示概念。2009年展開的公眾諮詢所得結果顯示,預設指示作為個人決定,回應者一般不反對引入,但就立法推廣有關概念而言,則未有明確共識,公眾亦無明確表示支持。
為了加強公眾對預設指示概念的認識,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已製備一套簡明實用的資料冊,供病人及醫護人員參閱。病人和社會人士似乎都樂於接收醫管局所提供的資料,而且願意討論善終安排和預設指示概念。然而,對於以立法方式推廣預設指示,我們暫時仍未見到社會人士在態度上有很大的轉變。我們將會繼續進行推廣和適當的公眾教育,但對於預設指示的使用,在未見到有更大程度的公眾認知和共識之前,而社會還未準備好推行此事之時,我們認為不適宜定下立法實施預設指示的時間表。
至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定義,我們將會審視在精神健康範疇的國際和本地發展中,相關的法律條文情況,當中涵蓋醫學知識、概念及術語,以至服務提供模式、羈留機制及法例框架等各方面的改變。我們會在全面檢討本地精神健康政策時,考慮對法例作出適當的修訂。
我們現已設立精神健康檢討委員會,專責研究目前的精神健康政策,以期制定本港精神健康服務發展的未來路向。這個檢討委員會由我擔任主席,會因應社會不斷轉變中的需要及可動用的資源,考慮有些甚麼方法和措施可用以加強在香港所提供的精神健康服務。檢討委員會亦會考慮對《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作出所需的修訂,以包括法改會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定義所提出的建議。檢討委員會將於2013年上半年展開工作,我們預期檢討工作大約需時一年完成。”
《排解家庭糾紛程序》報告書:當局的最新回應(2013年4月)
當局於2009年5月通知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當局對法改會於2003年3月所發表的《排解家庭糾紛程序》報告書所作建議的回應。
民政事務局局長於2013年4月通知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當局的最新回應:
“當局歡迎和支持法改會報告書中的建議,並已推展落實有關建議的工作。
隨著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實施,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已自2009年起擴及調解。法律援助署已推行宣傳工作,教育公眾在有法律援助的民事法律程序(包括婚姻訴訟)的案件中,已包括調解在內。
2012年5月,司法機構發出《家事調解:實務指引》,列載法院促使爭議和解的基本目標。該實務指引亦列出爭議各方及其法律代表有責任協助法院鼓勵各方採用調解,作為解決爭議的替代程序。再者,《解決兒童爭議試驗計劃:實務指引》已自2012年10月起生效,謀求能就涉及兒童的事宜迅速地和在較少對抗的氣氛中達成長久協議。司法機構亦已成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向尋求調解的夫婦提供協助。
基於家事調解被認為可有效地排解家庭糾紛,以及協助家庭成員減輕來自訟訴的負面影響,家事議會於2012年5月展開一項為期兩年的試驗計劃,向有意提供家事調解服務的團體給予贊助。這項試驗計劃的成效和操作模式會於兩年後進行檢討。
民政事務局會繼續協調相關政策局和持份者所作的努力和參與,以進一步落實法改會報告書中的建議。”
關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的諮詢文件(2013年6月)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3年6月24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廢除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第221章訂有一些條文,禁止在某人被裁定犯了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時,就該例外罪行判處緩刑。
例外罪行的訂立,是當年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在1970年代初強烈反對的結果,他們對於“罪案(尤其是暴力罪案)自1960年以來的急劇增加”,表達了關注。
法改會相信,40多年前導致訂立例外罪行的公眾情緒,早已不復存在,因此訂立例外規定的原有理據已不再適用。更重要的是,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處在於一些嚴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較輕微罪行卻見於列表。舉例來說,罪犯如被裁定犯了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目前並未列為例外罪行),可被判監禁,但刑期有可能暫緩執行。相反,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企圖進行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罪行(目前列為例外罪行),則在不適宜作出非拘留性判刑時,法庭沒有酌情決定權而必須判處該罪犯即時監禁。這個情況會令人覺得整體上不公平並且是任意而行。此外,諮詢文件也闡明提出有關建議的其他理由。
法改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所討論的任何問題,提出各自的看法、意見及建議。諮詢期將於2013年9月23日結束。
諮詢文件可在本網站閱覽,而印刷本則可向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慤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處索取。
香港律師會曾委託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就應否改革現行關於例外罪行的規定,撰寫研究報告書(“研究中心報告書”)。現經律師會同意,特將研究中心報告書上載到本網站以供閱覽。
律政司司長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開場發言(2013年6月)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所作建議的情況的開場發言︰
主席女士,各位委員:
今次是第一次根據由本事務委員會建議並經內務委員會通過的機制,向本委員會匯報「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建議的實施情況。
作為律政司司長並兼任法改會主席,我有責任保持香港的法律制度與時並進,而本事務委員會聯同立法會其他各個事務委員會亦發揮作用,協助法律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肩負這雙重身分,我(聯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十分重視挑選合適的課題以供法改會考慮。我亦致力向相關的政府決策局或部門強調,回應及跟進法改會的報告書至為重要。
在回應法改會報告書的事宜上,政府當局在二O一一年十月發出了一套指引,規定決策局或部門必須在特定的時限內,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法改會報告書提交公開回應。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至今指引都獲得有關各方遵從。
本事務委員會在去年引入新的匯報機制,是為了方便各位委員和立法會其他事務委員會,與相關的決策局及部門跟進法改會法律改革建議的推行進度。
正如我們在向本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指出,在一個銳意維護法治的社會,法律改革發揮重要作用。隨着社會逐步發展,我們的法律亦必須改變,以切合社會的需要。法改會的各個研究項目,主要目的是為了改善香港的法律而提出的建議。為了香港法律制度的健康發展,同樣重要的是法改會的法律改革建議能得到全面和適時的考慮,並且在政府當局認為適宜採納的情況下,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實施。然而,改革建議應否落實和如何落實,是由相關的決策局或部門在經過考慮及在有需要時進行公眾諮詢後作出決定。
主席和各位委員應已收到一份供今日討論的資料文件,以列表形式詳細列出法改會自一九八二年發表第一份報告書以來的每份報告書的資料,以及報告書的實施細節。我在此補充一點,為何我們會由一九八二年開始提供資料,因為今次是第一次以這新機制向本委員會提交匯報,所以我們為了詳盡起見,便由一九八二年開始提供資料。在過去30年,法改會合共發表了61份報告書,就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提出法律改革建議。
在這61份報告書中,有一份建議不作改革(第38項),三份不獲得政府當局接納(第7、11和18項),還有兩份據回應表示,政府當局傾向於暫時不推行有關建議(第34和35項)。
令人鼓舞的是,有33份報告書的建議已全部落實(第1至6、8至10、12至17、19至20、22至29、33、37、40、44、49、54、56和58項),以及五份報告書的部分建議已得到落實(第21、36、43、45和53項)。因此,報告書整體的落實率大約為62%。
我關注到仍有若干數目的法改會報告書並未以立法或行政措施的方式落實。我就任律政司司長以來,已在不同場合向政府當局提出加快落實法改會報告書的問題。我可以向各位報告,除了那些已落實的報告書(共38份──33份全部落實,五份部分落實)、建議不作改革的報告書(共一份)、完全不獲得接納的報告書(共三份),以及政府當局已表示無意在現階段落實的報告書(共兩份)外,其餘所有報告書都獲得政府當局的積極回應。政府當局正考慮法改會的建議,或是在推行詳細建議方面取得進展,包括在未來兩至三年內推行立法建議(共17份──第30至32、39、41至42、46至48、50至52、55、57和59至61項)。
我會繼續與法改會的成員及本事務委員會和立法會其他各個事務委員會合作,一同監察落實進度。我亦會繼續按機制每年向本事務委員會匯報,並會在明年提交第二份報告。
多謝。
完
2013年6月25日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今日(十月九日)發表《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2013年》工作回顧。這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於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就任律政司司司長和擔任法改會主席後,發表的第一份法改會工作回顧。
法改會成立至今已過了三十二個年頭,袁國強強調:「在一個矢志維護法治的社會,法律改革發揮重要作用。」
袁國強在前言中說:「隨着社會持續發展,我們的法律亦必須改變,以切合社會的需要。」他指出:「法改會的各個研究項目,旨在為改善香港的法律而提出深思熟慮的建議。法改會就任何法律議題進行檢討時,也會引起公眾討論,並增加公眾對相關議題的認識,故其過程本身已衍生裨益,雖然最終目的仍是提出改革建議,以完善香港的法律。」
袁國強又說:「為了香港法律制度的健康發展,法改會的法律改革建議必須能適時地得到全面考慮,並在適當情況下切實可行地盡快予以實施。」
身為這個獨立諮詢組織的主席,袁國強一再保證:「法律改革的道路雖然總是充滿挑戰,但法改會仍必定會竭盡所能,達成其使命。」
這份工作回顧除了列出法改會的使命之外,還概述了法改會的歷史和運作,以及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期內法改會的工作概況,包括以下各項:
- 轉介課題予法改會研究的準則;
- 已發表的諮詢文件及報告書;
- 落實報告書的新措施;及
- 法改會現正進行的八個研究項目,其性質及進展,分別是:逆權管有;性罪行檢討;導致或任由兒童死亡個案;慈善組織;《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檔案法;公開資料;由第三方資助仲裁。
袁國強特別向過去曾參與法改會工作的人士,不論是以法改會或其小組委員會的成員身分參與工作,或是對法改會所發表的諮詢文件作出回應,均致以謝忱。

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前排左起)林李靜文、法律草擬專員尹效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韋健生教授、(後排左起)周家明資深大律師、馮庭碩資深大律師、李慧賢、羅德士、陳黃穗、白仲安、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長黃繼兒。
2013/2014年度法改會首屆法律改革徵文比賽(2013年12月6日)
題目: “婚前協議應否在香港獲得承認和強制執行?如屬肯定,則應如何施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將首次舉辦徵文比賽,讓香港的法律學生有機會就香港法律的某個特定範疇提出改革建議。得獎者可於2014年夏季獲派往香港的知名律師事務所或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實習為期一個月。
法改會相信比賽能達致以下目的:
(a) 提高法律學生對法律改革的興趣和認知;
(b) 讓法律學生有機會就某個特定的課題,思考和提出使法律“更臻完善”的建議(有別於他們所學習的法律“現行規定”);
(c) 推廣法改會的工作;及
(d) 藉此機會與法律界的新一代交流。
參賽的學生須於2014年2月7日23:59前,將其文章連同填妥的參賽表格以電郵致<hklrcessaycompetition@doj.gov.hk>。如有查詢,請以電郵發送至本電郵地址。
《慈善組織》(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2013年12月6日)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3年12月6日發表報告書,建議所有慈善組織均必須註冊。法改會是在仔細和全面考慮公眾對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諮詢文件的回應後,才提出這項建議。
法改會建議,註冊慈善組織的名單應由政府當局所指定的政府決策局╱部門設立和備存,而這份名單應可供公眾查閱。
香港目前沒有一套正式和既定的慈善組織註冊制度,亦沒有一個特定政府機構在這方面肩負整體責任。現有的慈善組織名單,例如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准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名單,並不是一份包含香港所有慈善組織的全面和確證的名單,而慈善組織也並非必須把名稱記錄在這份名單內。由於沒有一份全面和確證的慈善組織名單,因此公眾人士無法在所有個案中確定某一組織的慈善組織地位。這個情況令人日益關注,因為這類組織為數不少,而且所籌募的金錢數額十分龐大。在公眾普遍支持下,法改會建議所有(一)向公眾募集現金捐款或其等值物的;及╱或(二)已尋求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均必須註冊。
有鑑於公眾在諮詢期間所表達的意見和持份者所關注的多個問題,法改會認為審慎的做法是不建議在現時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因為公眾明顯在此議題上沒有普遍的共識。法改會相信社會需要更多時間討論慈善事務委員會這個概念,尤其是考慮到諮詢工作所引起的兩極化的意見。
在過渡期間,法改會認為最好能夠通過實施本報告書所建議的屬權宜性質的行政措施來達到其目標,因為這些措施能夠提高慈善組織的透明度和問責性,從而向公眾提供更佳保障。
然而,法改會建議,政府當局應在檢討實施本報告書的建議所帶來的影響和效果後,以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為長遠目標。
法改會的主要建議之一,是應為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宗旨而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並建議該法定定義應包括多類特定宗旨。在考慮公眾的回應後,法改會把 “ 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 ” 列為慈善宗旨法定定義的其中一類宗旨。
為了改善慈善組織在管治、帳目及報告方面的現有框架,法改會就此範疇提出了多項建議。
法改會建議,應為香港的慈善組織採納一套特別制定的財務報告準則,並建議政府當局應與會計專業團體合作,制定這套準則。
法改會建議,政府的決策局/部門應在慈善組織申請慈善籌款活動的牌照或許可證時施加提交規定。
政府當局應確保免稅慈善組織在其網站發布某些文件,例如財務報表和活動報告,藉以向公眾提供關於其運作情況的資料。
在對不遵從提交和披露規定的慈善組織採取執行行動方面,法改會建議政府當局應指定一個政府決策局或部門,在有慈善組織不遵從本報告書所建議適用於慈善組織的提交和披露規定時,負責採取執行行動。
慈善籌款是本報告書所討論的另一個主要範疇。法改會建議,應就批核各類慈善籌款牌照或許可證的申請,採用標準申請表格,其內列明某些共通的基本規定。這些許可證的標準條件,會包括須披露有關事項的規定,例如慈善籌款的目的、所籌得的款項會如何運用,以及慈善組織最新會計年度的帳目。
法改會建議,就所有形式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言,涉及活動的慈善組織的註冊號碼,應以顯眼的方式,展示於相關的文件上或用以進行慈善募捐的工具(例如募捐單張)上。就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言,涉及活動的慈善組織的註冊號碼,應以顯眼的方式,展示於用以進行慈善募捐的網頁上或以電子方式傳送的此類訊息上。就涉及進行當面游說捐款人承諾定期捐款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言,涉及活動的慈善組織的註冊號碼,應以顯眼的方式,展示於用以游說捐款人作出定期慈善捐款的相關文件上以及為此目的而設置的攤位內或櫃台上。
此外,法改會建議政府的決策局或部門應互相協調,在負責審批慈善籌款活動牌照的不同政府部門之間設立一個統籌平台,以處理慈善籌款活動牌照的申請。
在推行良好實務方面,法改會認為採用非法定的良好實務守則,而不是施加一套強制性的實務守則,對維持慈善組織的水準和紀律會有正面作用。法改會建議,應鼓勵慈善組織與有關的機構╱組織合作,以推行良好實務,並改善慈善組織與政府之間的合作。應由一個統籌的政府決策局或部門發出涉及以下各事項的良好實務指引:保障和尊重捐款人的權利及私隱;以合約形式聘用職業籌款人;以及招募長者、弱勢社群及殘疾人士進行街頭募捐。
法改會相信,公眾監察可有效防止籌款活動的不當行徑。重要的是政府應帶頭透過公眾教育,加強公眾對慈善組織及其運作以及捐款人權利和責任的認識。因此,法改會建議,政府當局應透過政府決策局及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就市民如何做個精明的捐款人以及就慈善籌款活動的相關事宜,加強公眾教育。這些政府決策局及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應互相配合。此外,政府應加強其現有1823電話中心的中央熱線功能,又或應設立一條新的電話熱線,就慈善籌款活動的問題,解答公眾的查詢和接受投訴。
本報告書可在本網站瀏覽,而印刷本則可向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慤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處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