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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庫(2011年)打印新聞


法改會成員再獲委任(2011年1月)

陳黃穗女士已獲第二次委任為法改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2011年1月1日起生效。陳黃穗女士於2008年1月1日首次獲委出任法改會成員,她現時亦是法改會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的成員。


法改會新成員的委任(2011年6月)

林李靜文女士,SBS,太平紳士,已獲委任為法改會成員,任期三年,由2011年6月1日起生效。林李靜文女士為怡和管理有限公司顧問,現接替已在法改會完成三年任期的麥列菲菲教授。


《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當局計劃實施當中的建議 (2011年6月)

保安局已通知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2010年12月發表的《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政府當局計劃實施當中的建議。保安局表示: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0年12月發表《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從法律觀點建議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

政府當局認為建議值得支持,並察悉建議在社會上未有引起爭議。我們將會修訂法例,落實法改會的建議,廢除該普通法推定。保安局正與律政司商討法律修訂安排,以盡快實施法改會的建議。”


《慈善組織》諮詢文件業已發表(2011年6月)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於2011年6月16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應在香港為慈善組織引入範圍廣泛的規管機制,並且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以規管慈善組織。

諮詢文件指出,近年來社會上已廣泛討論加強監管慈善組織的需要,而設立規管慈善組織的機制,並提升其透明度,已成為公眾關注的重要課題。

香港目前仍未有全面的法律框架規管慈善組織。任何組織如獲稅務局認可為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即可獲豁免繳稅,但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組織”的法例條文不多,而稅務局亦不負責為慈善組織進行註冊或監管慈善組織的行為。在現有機制之下,監管工作並不全面,而且很多慈善組織均無須遵守法例規定提交周年報告或帳目。

小組委員會相信,為香港的慈善組織設立有效的規管機制至為重要,既可建立公眾的信任和信心,亦可推動慈善組織的良好管治和管理。小組委員會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均認同需要確保慈善組織受到有效、公平和適度的規管,而又盡量讓活躍蓬勃的慈善界保持獨立自主。

小組委員會的主要建議之一,是為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宗旨而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並且訂明此法定定義須包括多項特定的慈善宗旨類別。

另外一項主要建議,則是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慈善組織的規管機構。這個建議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各種不同的職能和權力以履行其職責,例如備存及管理慈善組織註冊紀錄冊、監察慈善組織履行其法律責任、審批籌款活動申請等各項權力。

小組委員會建議,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應肩負某些責任,例如申報任何利益衝突和個人利益,以及備存足以說明慈善組織所有交易的妥善帳目紀錄,而這些紀錄應保留最少七年。註冊慈善組織每年均須向建議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及財務報表,而該等報告及報表應可供公眾取覽。

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力,就慈善組織在涉及其慈善宗旨的事宜上被指稱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進行調查。如慈善組織沒有履行其在慈善法下的法律責任,慈善事務委員會亦有執行及補救權力,例如取消違規慈善組織的註冊。當慈善組織在管理上出現行為失當或管理不善的情況時,為了保護慈善組織的財產,慈善事務委員會應有權委任額外的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以及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

至於籌款活動的規管,小組委員會建議:

(1) 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為規管組織,負責處理和批核慈善籌款活動所需的各類許可證和牌照,並且監管此類活動所籌得款項的運用;
 
(2) 為提供此項“一站式”的服務,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予現時社會福利署、食物環境衞生署以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就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及涉及獎券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行使的權力和執行的職責;及
 
(3) 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負責確保公眾有渠道可取得籌款活動的資料,並應負責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小組委員會強調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推動討論,並一定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特別是“徵求意見”部分所列出的問題,提出看法、意見及建議。諮詢期將於2011年9月16日結束。


《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當局的回應(2011年6月)

勞工及福利局已通知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政府當局對法改會於2005年3月所發表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中建議的回應。勞工及福利局表示:

“法改會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就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問題,一共提出了72項建議,其中包括建議香港應追隨英格蘭與威爾斯以及澳大利亞等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在家事法中應用 ‘共同父母責任’ 模式。報告書的部分建議將會從根本上改變現行家事法中的 ‘管養權’ 概念,並且會有深遠的影響。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於2010年2月獲簡報有關進展,而勞工及福利局則強調,在決定應否以及(如果應該的話)如何採納報告書的建議之前,有需要審慎行事,並應小心考慮各利益相關者的不同意見。勞工及福利局將會在2011年較後時間就法改會所提議的 ‘共同父母責任’ 模式及相關建議展開公眾諮詢。”


《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報告書業已發表(2011年7月)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1年7月11日發表報告書,建議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以涵蓋涉及授權人的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現時,持久授權書只適用於涉及授權人的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不得用以轉授權力就授權人的個人照顧事宜作出決定。

報告書解釋,授權書是一份用以把法律權限轉授予另一人的法律文書。透過簽立授權書,授權人把法律權限給予另一人(受權人)以代為作出法律上的決定。

習用的授權書只可由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訂立;,而假若授權人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此類授權書即告失效,但授權人也許正需要在此情況下讓受權人可以代自己行事。為解決這個難題,《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容許訂立一種特別的授權書(稱為“持久授權書")。這種授權書是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時簽立,但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仍然有效。現時,持久授權書只適用於涉及授權人的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不得用以轉授權力就可稱為授權人個人照顧的事宜作出決定。

在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中,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寬鬆得多,授權人可把涉及某些事宜的個人照顧決定權,例如授權人應居於何處(及應與誰同住)、授權人的日常衣著和膳食,以及日常健康護理,轉授予其持久授權書受權人。法改會建議香港採用類似做法,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以涵蓋涉及授權人的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個人照顧事宜”就此而言,應包括與授權人的健康護理有關的決定,但不包括涉及給予或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決定,亦不包括涉及作出或撒銷預設醫療指示的決定。

法改會建議,受權人可根據持久授權書作出的個人照顧事宜決定應包括:

(a) 授權人居於何處;
(b) 授權人與誰同住;
(c) 授權人是否就業,如授權人就業,則於何處就業及就業情況如何;
(d) 授權人接受甚麼教育或訓練;
(e) 授權人是否申請牌照或許可證;
(f) 授權人的日常衣著和膳食;
(g) 是否同意讓授權人接受法醫學的檢驗;
(h) 授權人會否出門度假和會前往何處度假;
(i) 與授權人的個人照顧有關的法律事宜;
(j) 不讓個別指定人士接觸或聯絡授權人的權力;及
(k) 與授權人的健康護理有關的決定。

法改會同時建議以法例條文,把以下各項決定摒除於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之外:

(a) 訂立、更改或撤銷授權人的遺囑;
(b) 代授權人訂立、更改或撤銷持久授權書;
(c) 行使授權人在選舉中投票的權利;
(d) 同意讓別人領養授權人未滿18歲的子女;
(e) 同意讓授權人改變其婚姻狀況;
(f) 於授權人在生時移去其身體的非再生組織以捐贈他人;
(g) 為有生殖能力或按理應有生殖能力的授權人進行絕育手術;
(h) 參與醫學研究或接受試驗性質的健康護理;
(i) 違反授權人的意願而把他送入醫院以接受精神紊亂的治療;
(j) 同意讓授權人接受電痙攣治療法或精神病外科手術;及
(k) 同意讓授權人接受規例所訂明的健康護理。

法改會建議對持久授權書受權人施加法定責任,規定受權人必須以符合授權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又建議賦予法庭及監護委員會權力監管持久授權書受權人。

為免出現海外訂立的持久授權書不獲承認的問題,法改會建議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訂立的持久授權書,如屬以下情況便應在香港獲得承認:

(a) 符合香港的簽立規定(雖然是由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而非香港註冊的律師/醫生見證);或
(b) 符合該司法管轄區的持久授權書簽立規定。

法改會所建議作出的另一項改革,是廢除《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第8(1)(b)條。該項條文現時禁止持久授權書授權人,就其所有財產及事務而賦予持久授權書受權人一般權力。法改會建議第8(1)(b)條應由一項具下述作用的條文取代:持久授權書授權人可授權受權人就授權人的所有財產及事務而行事,或就授權人的財產及事務的指定部分而行事;而不論是哪一種情況,作出該項授權均可能須受某些條件和限制所規限。


法改會成員再獲委任(2011年9月)

白仲安先生,SBS,太平紳士,已獲第二次委任為法改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2011年9月1日起生效。白仲安先生於2008年9月1日首次獲委出任法改會成員,他現時亦是法改會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的成員。


《慈善組織》諮詢文件:諮詢期延長至2011年10月31日(2011年9月)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於2011年6月16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應在香港為慈善組織引入範圍廣泛的規管機制,並且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以規管慈善組織。

諮詢期原定於2011年9月16日結束,現侚眾要求,延長諮詢期,以便公眾能有更充裕時間考慮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因此,遞交意見書的截止日期現已延至2011年10月31日。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特別是“徵求意見”部分所列出的問題,提出看法、意見及建議。


當局發出考慮法改會建議的指引(2011年10月)

為回應就延誤考慮和實施法改會建議所引起的關注,當局已向該等對法改會研究項目的主題負有政策責任的決策局及部門發出一套指引。指引如下:

“(a) 當法改會發表諮詢文件時,當局應在該階段決定(如意見分歧則議決)由哪一個決策局(或哪些決策局)主要負責考慮╱實施最後報告書,並應將決定通知法改會。

(b) 律政司司長會向負責的決策局局長發出信件,轉遞有關的法改會報告書,要求局長考慮,而有關的決策局╱部門應在接獲該信後14天內,向法改會秘書提供負責人員的聯絡資料。

(c) 對法改會報告書負有政策責任的決策局及部門,應對報告書中的建議作出全面考慮,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律政司司長(作為法改會的主席)提交一份詳盡的公眾回應(列明接受哪些建議,不接受哪些建議,或哪些建議擬經修改後實施)。無論如何,有關的決策局及部門均應於報告書發表後六個月內,最少提交一份初步回應,明確載列完成詳盡回應的時間表,及當其時已採取的行動。

(d) 除非律政司司長以法改會主席的身分同意可另作處理,否則對法改會報告書負有政策責任的決策局或部門,應在報告書發表後12個月內,向司長提交詳盡的公眾回應。

為協助決策局及部門遵從這些指引,法改會會在該會報告書發表的四個月後,提醒負責的決策局╱部門,按照指引的規定,須於報告書發表後六個月內最少提交一份初步回應。

律政司司長(以法改會主席及律政司首長的雙重身分)承諾會在適用的個案中,並在律政司內部可為此目的而增撥資源的情況下,考慮在有關的法改會最後報告書中附錄相關法例的草擬本。

雖然是否將某個課題轉交法改會研究純屬律政司司長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決定,但法改會仍可透過其秘書處或主席,在不損及法改會自主性的情況下,於開始進行一項新研究項目時,向相關的決策局及部門尋求初步意見並加以考慮。如法改會向有關決策局及部門就某個屬其政策或專長範疇的研究項目徵詢看法或意見時(不論是在該項研究項目的進行初期抑或是就諮詢文件作出回應),有關決策局及部門應向法改會提出其看法或意見。”


局當就法改會關於纏擾行為的建議發表諮詢文件 (2011年12月)

2011年12月19日,政府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表諮詢文件,就法改會於2000年10月發表的《纏擾行為》報告書所載的建議,徵詢公眾的意見。該局的諮詢文件可在以下網頁找到:

http://www.cmab.gov.hk/tc/issues/stalking.htm

法改會的報告書則載於以下網頁:

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rstalk.htm

諮詢期將會於2012年3月31日結束。公眾人士可用郵寄或電郵方式提交意見。郵寄地址為: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東翼)12字樓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4組)

電郵地址則為:stalking_consultation@cmab.gov.hk


當局就法改會關於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的建議發表諮詢文件 (2011年12月)

2011年12月28日,政府的勞工及福利局發表諮詢文件,就法改會於2005年3月發表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所載的建議,徵詢公眾的意見。該局諮詢文件的重點,是法改會報告書中關於在香港以立法形式推行 “共同父母責任模式” 的建議。該局的諮詢文件可在以下網頁找到:

http://www.lwb.gov.hk/chi/public_consultation/Custody_Consultation.htm

法改會詳列其有關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建議的報告書,則載於以下網頁:

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raccess.htm

勞工及福利局的諮詢期將會於2012年4月30日結束。公眾人士可用郵寄或電郵方式提交意見。郵寄地址為: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西翼十一樓
勞工及福利局
第一組

電郵地址則為:custody_consultation@lwb.gov.hk


制定法例以實施《持久授權書》報告書的建議(2011年12月)

《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 已於2011年12月制定,以實施法改會於2008年3月所發表的《持久授權書》報告書所載列的建議。有關建議旨在簡化持久授權書的簽立規定。在過往,持久授權書必須同時由一名醫生及一名律師簽署。這項規定對於有意簽立持久授權書的人來說,會帶來實際困難和財務重擔。因此,法改會建議應廢除須要有醫生簽署的規定,或醫生與律師應獲准分開簽署持久授權書。

該修訂條例實施法改會上述建議的第二選項,保留要有醫生簽署的規定,但簡化有關程序,容許醫生與律師可於不同時間簽署。該修訂條例也採納了法改會所提議的一個經修訂和用詞更為清楚的持久授權書格式。


當局實施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2011年12月)

保安局於2011年11月27日宣布,香港警務處將由2011年12月1日起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以實施法改會於2010年2月發表的《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臨時建議 》報告書所載列的建議。機構或企業的僱主在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接觸的工作時,可以要求準僱員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這項機制旨在減低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受性侵犯的風險,有助於加強對這類人士的保護。

警務處在接獲準僱員的申請後,會向申請人發出一個十四位數字的電腦隨機查詢密碼。查詢密碼有效期為十二個月,期間不限查核次數。申請人可向其準僱主提供查詢密碼及其本人香港身份證號碼的頭四位數字,以容許準僱主取得有關定罪紀錄的查核結果。準僱主可致電自動電話查詢系統,輸入申請人香港身份證號碼的頭四位數字及查詢密碼以收聽查核結果。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會向僱主披露申請人「有」或「沒有」指明列表中的任何性罪行定罪紀錄,但不會透露任何定罪紀錄的詳情。


《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報告書:當局的回應(2011年12月)

律政司法律政策科已通知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當局對該會於2011年7月所發表的《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報告書當中所載建議的初步回應。律政司表示:

“律政司已召開跨部門的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副法律政策專員(一般法律事務)負責檢討報告書中的建議在2012年期間的情況,目的是考慮應否實施該等建議,而如果應該的話,又應如何實施。工作小組的成員為來自勞工及福利局、食物及衞生局及社會福利署的代表。工作小組也會考慮如何就法改會的建議,與有關各方進行商討。當局然後會根據所得回應定出前面的路向。”

此外,律政司法律政策科於2012年2月通知法改會最新的進展如下:

“工作小組已於2011年12月召開首次會議,並計劃於2012年3月召開第二次會議。”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