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已於2005年3月7日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報告書的72項建議的重點,是把一個新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這個新做法的目標,是令已離婚的父母雙方更容易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生活。
在現行法律之下,親子關係是以父母對子女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來界定。當父母離婚時,法院是被視為須擔當在父母之間劃分這一籃子權利及權能的角色。法院過往經常把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判給父母其中一方,而獨有管養權所隱含的一切作決定權力亦歸於該一方。至於另一方對子女生活的參與,則僅限於有權探視子女而已。隨時間消逝,這種做法往往令到兒童與並無管養權的父親或母親之間的聯繫日趨薄弱。香港的法院近年來已認同令父母雙方盡量保持直接參與子女生活的重要性,故此現時作出共同管養權命令的次數是較前為多。
有多個海外的司法管轄區,包括英格蘭、蘇格蘭及澳大利亞,以前所採用的子女管養權法律是與香港的類似,如今都已被反映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法律所取代。這些改革包括有引入一系列新的法院命令,以掃除家事法律程序中的舊有“管養權”及“探視權”用語。法改會認為是項用語上的改變和該系列新的法院命令亦應引入香港。
報告書又建議撤除有關的第三者(例如近親)現時在權利方面所受到的限制,讓他們可以申請對兒童有影響的法院命令。
報告書的其他重要建議包括:
- 賦與法院更大權力並向法院提供新指引,以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管養權及探視權案件;
- 提供更佳機制,令兒童的意見在涉及其本人的家事法律程序中得到考慮;
- 修訂對照顧與保護法律程序作出規管的法例,令兒童的權利得到更佳保障。
報告書的另一建議是把無需父母同意亦可結婚的年齡下限由21歲降至18歲。
《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是法改會在兒童監護權和管養權研究項目之下發表的一系列四份報告書中的最後一份,其餘三份較早前已發表的報告書分別是《兒童監護權報告書》(2002年1月)、《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2002年4月)及《排解家庭糾紛程序報告書》(2003年3月)。由劉健儀議員(GBS, JP)出任主席的監護權和管養權小組委員會,曾於1998年12月發表《監護權和管養權諮詢文件》,而這四份報告書便是該小組委員會在此範疇進行廣泛研究後所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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